上海律所婚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一样吗

日期:2022-03-0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所,婚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听到夫妻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和忠诚协议的问题,那么上海律所婚姻分析这三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力是什么呢?

 

  1.关于夫妻财产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当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承担的债务,对方知道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夫妻签订财产协议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原则,任何在欺诈、强迫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均有效。

  2.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3.约定的内容应当明确,无歧义。协议不明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夫妻财产协议的效力:

  1.内部效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外部效力:夫妻财产协议的定制对债权人的第三人有不同的影响:

  (一)债权人第三人知道债务人夫妻财产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2)债权人第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一无所知或者故意捏造夫妻财产协议以逃避债务的,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
 

上海律所婚姻财产约定、离婚协议、忠诚协议一样吗
 

  二、关于离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这是中国离婚协议的相关法律规定。

  (1)形成离婚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的,该协议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

  离婚协议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协议离婚后,如果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办理离婚手续前,一方后悔的离婚协议无效,任何一方都有权分割离婚协议中涉及的财产和子女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8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关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效力以及余顺华是否应再次补偿钟洪格。经调查,虽然离婚协议由双方签署,但两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因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只能作为婚姻关系未解除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二)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拒不执行离婚协议的,另一方能否按照协议起诉人民法院?

  上海律所婚姻先看相关法律法规: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明确双方自愿离婚的意图,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

  (3)《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的原则判决。妇女和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和债务处理的规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院在表达这一问题时表示:这是赠与人承诺为另一方同意离婚而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支付房屋的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的另一方履行,而是按照约定向合同以外的第三方履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是双方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急于离婚的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在这种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义务是受赠人配合受赠人办理离婚协议,受赠人将房屋交付给第三人。当对方已按照约定终止与赠与人的婚姻关系时,赠与人还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房屋的义务。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中国正在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那些不打算履行协议的人,特别是那些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做出巨大让步的人,以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但往往会后悔,不打算认真履行协议,不能支持。  

  (3)夫妻财产协议与离婚协议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有效条件不同:夫妻财产协议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不以离婚为前提,对双方有约束力,一般不能后悔;离婚协议签订后成立,但离婚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协议不生效,双方不受约束,任何一方都可以后悔。

  2.两者在外债抗辩中的作用不同: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的,债权人知道夫妻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抗辩债权人的债务要求;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罚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2015)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和声明中因男方精神出轨导致夫妻关系破裂,没有和解的可能,双方在签署声明时确认了双方关系破裂,并提到了离婚事宜,不仅仅是关于婚姻财产的所有权。结合双方签署声明后开始分居的客观事实和双方签署声明当天出售房屋的客观事实,声明应当是双方就离婚达成协议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声明的生效应当以双方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现在袁和朱没有实际办理离婚手续,声明没有生效,所以法院不支持朱要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的声明。婚后,双方争议车辆应为袁和朱的共同财产。由于房屋销售仍处于履行阶段,双方可以就房屋销售收入的分割进行协商或分割。
 

  三、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夫妻忠诚协议的基础。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会导致一些人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严重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京03民终833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上海律所婚姻结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夫妻是否忠诚实质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夫妻之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当事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婚姻关系中各自的付出、贡献大小、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和对婚姻破裂的消极影响,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通过司法裁判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二)“夫妻忠诚协议”与“夫妻财产约定”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

  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能支持。不离婚只要求按协议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夫妻财产约定以夫妻财产分别制为基础,不管离婚与否,财产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者的效力不同: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财产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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