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的离婚律师分析糖尿病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吗

日期:2022-03-14 阅读: 关键词:上海,著名,的,离婚律师,分析,糖尿病,属于,

  一审认定事实。

  原告男方与被告女方201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260000元,被告置办汽车一辆、冰箱一台、空调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上用品及生活用品等作为嫁妆。

  2016年5月至2021年4月,被告到多家医院住院,诊断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1。糖尿病(未分型)糖尿病伴酮症酸中毒糖尿病伴周围循环并发症糖尿病肾病三期2型糖尿病伴神经并发症2。高脂血症3。电解质紊乱1.2型糖尿病伴多种并发症2型糖尿病酮症2型糖尿病伴神经系统并发症2型糖尿病伴周围循环并发症2型糖尿病肾病三期2。窦性心动过速3。高脂血症4。糜烂性胃炎等。

  2021年5月,原告以被告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起诉法院撤销婚姻关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以被告的名义查封了一辆日产轩逸汽车,查封期为6个月。


  诉讼请求

  男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彩礼2.6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2.6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女性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男女婚姻是否应撤销。

  法院认为,上海著名的离婚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只要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二是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

  但《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母婴保健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包括:

  (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性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独立生活能力,后代复制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适合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指《××防治法》中规定的××、××、××、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

  (3)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

  该男子声称,该女子患有的糖尿病二期和并发症是重大疾病,是遗传性的,但没有证据表明该疾病应该是癌症、心脏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而不是民法典所称的重大疾病。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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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缔结婚姻时要谨慎,对婚姻状况不满意时要理性处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五十三条规定: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对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要求撤销婚姻的前提是被告婚前患有重大疾病,主观上故意隐瞒。《民法典》对重大疾病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以下疾病:(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3)关于××。本条款的适用应当以疾病严重危害共同生活人员或者其后代健康为前提,足以危及婚姻本质。一方面,本条款的适用应当保护婚姻中被欺骗的一方,另一方面也不能扩大。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婚前故意隐瞒病情,只告知原告血糖高,未如实告知实际情况,主张依照民法典撤销婚姻关系,但糖尿病和并发症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撤销婚姻的请求。在此基础上,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海著名的离婚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第三十八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男方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患有的疾病是重大疾病,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一审法院认定不是可以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错误。被上诉人有8年糖尿病史,为2型糖尿病,伴有酮症酸中毒。周围循环并发症。肾病3期。神经并发症。高脂血症。电解质紊乱等疾病一直没有好转。查阅资料可以看出,与1型糖尿病类似,2型也具有家族性疾病的特点,很可能与遗传有关。遗传特征比1型糖尿病更明显,属于严重遗传性疾病。并发症的存在导致夫妻无法过正常生活,无法生育,违背了上诉人结婚的本义。婚前无同居,婚后因特殊疾病无法同居,经常回娘家生活。婚后,他们在上诉人家住了不到一个月,没有性关系。被上诉人婚后住院分居。因此,被上诉人患有糖尿病和并发症是一种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隐瞒病史。经介绍,双方结婚前接触较少,被上诉人隐瞒,上诉人不知道自己患有2型糖尿病和并发症。直到2021年3月15日复发,上诉人才得到治疗,因为他被上诉人隐瞒了病情。上诉人直到被上诉人住院才被骗。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患有重大疾病,在婚姻登记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但一审法院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上诉人疾病不是重大疾病严重错误,上诉人疾病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生活,危及婚姻的本质,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婚姻。

  4.被上诉人应退还彩礼2.6万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登记后,几乎分居。被上诉人因病无法过夫妻生活,家庭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被上诉人应退还彩礼2.6万元。

  女方辩称:

  1.答辩人患有的2型糖尿病和并发症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答辩人患有2型糖尿病和并发症,导致夫妻不能正常发生性关系,无法生育。这种说法没有科学依据,与现实生活不符。

  2.答辩人血糖高,患有糖尿病。答辩人婚前没有隐瞒,通过媒人和个人通知如实告知男方,男方也去医院咨询。男方认为女方疾病对婚姻生活影响不大后,自愿与女方结婚。如果被答辩人担心被答辩人的疾病,影响夫妻关系,可以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证据,组织双方质证。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经双方同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女性疾病是否构成重大疾病,男女婚姻是否应撤销。

  本院认为,上海著名的离婚律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只要审查两个方面:其一,婚姻一方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其二,婚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但《民法典》就重大疾病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参考《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具体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2)指定××,指《××防治法》中规定的××、××、××、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3)有关××,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以及其他重型××。男方主张女方罹患的糖尿病二期及并发症属于重大疾病并具有遗传性,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病症应属通常意义理解的如癌症、心脏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而不属于民法典所指的“重大疾病”范畴。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病症不属于重大疾病并驳回上诉人要求撤销婚姻的诉讼请求正确。鉴于人民法院仅就撤销婚姻之诉进行审理,并未就彩礼退还做出具体处理,退还彩礼部分诉讼费用应予以退还。

  综上,男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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