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离职没拿到赔偿却还得赔公司十余万

日期:2022-03-31 阅读: 关键词:为何,离职,没拿到,赔偿,却,还得,赔,公司,案情,

  案情简介

  教育公司与李洪签订了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4日的劳动合同。由于李洪在任职过程中可能接触到教育公司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其他对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信息,双方同意李洪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0年,李红提出离职,教育公司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通知显示,竞业限制期为2020年10月11日至2021年4月10日。在竞业限制期内,李红不得与与与教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李红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李洪离职后,在竞业禁止期内加入软件公司,是竞业禁止通知中列出的竞业禁止公司之一。教育公司认为,李洪离职后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造成了客户损失、市场份额损失和相应的权利保护费用等巨大损失。因此,教育公司起诉法院,要求李洪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上海劳动争议律师介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李洪实际从事教育公司的软件研发和推广,离职后从事软件工程师。两者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高度相似,可以确定教育公司与软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李洪与教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与竞业限制通知中明确规定的软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违反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构成违约。法院最终裁定,李洪支付了教育公司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10万元违约金。
 

为何离职没拿到赔偿却还得赔公司十余万
 

  律师提醒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对企业竞争优势有重要影响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所有权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类似产品或者经营类似业务。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上海劳动争议律师由此可见,竞业限制义务包括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和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用人单位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与原单位有竞业关系的不作为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李洪作为教育公司的员工,从事软件研发和推广,可以解除客户信息、软件编程等商业秘密信息,应属于竞业限制人员。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李洪在竞业限制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因李洪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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