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劳动律师讲员工贩毒被拘留要付这期间工资吗

日期:2022-01-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劳动,律师,讲,员工,贩毒,被,拘留,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金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金担任营销部主任,月基本工资8800元,绩效工资1633元。2018年5月30日,金因涉嫌贩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8年6月22日,X公司为金办理了退工手续。X公司未支付2018年6月和7月的金工资。2018年7月2日,由于证据不足,金被解除刑事拘留。同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广富林派出所决定于2018年7月12日对金行政拘留10解除拘留。

  金主张自己在2018年7月2日至7月11日期间没有恢复人身自由,因此手机在此期间没有通话记录,但由于联通营业厅只提供半年内的通话记录查询功能,无法提供证据。2018年7月12日下午13:41、15:05,金两次电话联系孙,通话时间分别为19秒和2分4秒。

  2018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7日,金与孙多次通过微信聊天进行沟通。其中,2018年7月12日,孙问金:你在哪里?金回答:上海。孙回答:好久没看到你的信息了。金回答:出了什么事,但已经搞清楚了。孙回答:什么时候方便去公司办手续怎么样?2018年7月17日,金问孙:孙先生,我今天来办手续,可以吗?孙回答:好吧。金问:主要是什么,我自己的东西拿走了,还要签什么?孙回答:1:1。走流程;2.个人物品转移到朱静身边;3.笔记本电脑与唐双峰沟通。金问:流程怎么走?如何沟通笔记本?孙回答:走线下,IT反映笔记本电脑不能用。金问:那我该怎么办?让我赔偿?孙回答:具体IT和财务沟通,提出意见。

  2018年7月18日,X公司向金发送EMS快递。快递面单显示内部件名称:解除通知。2018年7月19日,金签署了EMS快递。金主张EMS快递是2018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X公司主张EMS快递是2018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根据《2018年6月16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自2018年5月30日起,您尚未在公司工作。根据《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二款第十一项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即时终止——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

  上海高级刑事律师根据2018年7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以来,您一直没有在公司工作。后来,你得知自己因涉嫌贩毒被刑事拘留,并于2018年7月2日释放。但自释放以来,公司仍未报告。根据《上海百芝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二款第十一项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公司已满足即时解雇条件——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含3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公司决定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

  《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手册》第二款第十一项第六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解雇。但是,如果有适当的情况,员工有明显的悔改态度,可以酌情减轻处理。1.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内无故旷工10天以上的。《员工手册》由金签字,签字日期为2016年10月18日。《员工手册》关于假期管理的规定规定,员工因私请假,应在休假前在OA系统办理请假手续,并指定岗位代理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当委托代理人办理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2018年8月20日,金向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公司支付175931元非法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工资152.02元。2018年10月8日,委员会裁决不支持申请人(即金)的请求。金拒绝接受裁决,并起诉法院。
 

上海公司劳动律师讲员工贩毒被拘留要付这期间工资吗
 

  司法观点:2018年5月30日,员工因涉嫌贩毒被公安部门传唤,第二天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日,由于证据不足,员工被解除刑事拘留。同日,公安部门决定于2018年7月12日对员工行政拘留10天,解除拘留。

  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员工半个月左右未到岗,未为公司提供劳动。根据劳动部《关于落实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审查、拘留或者逮捕的,用人单位可以在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员工要求公司在此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当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图到达另一方时生效。员工自2018年5月30日起两周内未正常出勤,未说明合理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金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员工很难支持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的主张。
 

  裁判要点: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23297号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争议的焦点之二是X公司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1,金主张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X公司也承认于2018年6月16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X公司辩称,2018年7月18日发出的劳动合同通知为2018年7月16日,以此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多次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的,应当按照解除行为的顺序,逐步确定解除行为是否生效,解除行为是否合法。在本案中,金认为其辞职的原因是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声明其妻子在2018年6月中旬知道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X公司也于2018年6月22日为金办理了在线退工手续。X公司也没有证明他已经开始为金办理恢复劳动关系的手续。对于2018年6月16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月16日。

  关于争议焦点2,金认为自2018年5月30日后一周左右,家人已知道自己被刑事拘留失去了人身自由,但没有告知公司。虽然金主张妻子在2018年6月初请假并同意公司,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难以接受。

  金某于2018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未到岗提供劳动,亦未依照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X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以“无故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上海高级刑事律师故对于金某主张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由于2018年5月30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金某长达半个月左右时间未到岗,并未为X公司提供劳动,且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综上,金某要求X公司支付该期间劳动报酬,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权系形成权,当一方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到达相对方时即生效。本案中,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反映,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决定,于2018年6月22日为金某办理了退工手续,金某恢复自由后就知晓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X公司要求回公司复工。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X公司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的解除金某劳动合同决定而解除。

  上海高级刑事律师对于X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争议。金某主张在其被刑事拘留一周后,其家人知悉情况,遂告知X公司并请了假,且X公司未通过员工的紧急联系人核实相关情况就作出解除决定违法。

  但其一,金某未举证证明其家人在2018年6月初将其被拘留情况告知X公司并请了假;其二,金某未举证证明X公司在2018年6月16日前已知晓金某被拘留情况;其三,金某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填写紧急联络人情况,又未提供其已经向X公司提供过紧急联系人的证据,且X公司应先经过紧急联系人核实相关情况才予以确认员工旷工的主张,无法律规定或相关约定。故,金某自2018年5月30日起逾两周仍未正常出勤,且未说明合理理由,X公司在此情况下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金某劳动合同,难谓违法。金某关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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