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以案析法: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日期:2023-04-06 阅读: 关键词:上海建筑工程律师,挂靠人

  假如发包人在签订和谈时晓得挂靠究竟,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属于通谋作出虚伪意义暗示,则挂靠人和发包人之间大概间接构成事实上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挂靠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和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一起走进下面这起纠纷案例。

上海建筑工程律师以案析法: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欠款?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阜阳民生病院与江西四建签订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协议,将阜阳民生医院项目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初装饰工程发包给江西四建施工。

  上述协议签订后,陈总与江西四建签订承包谋划合同,以江西四建名义举行实际施工。陈总、江西四建均认可双方是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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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案涉工程已验收及格并托付使用。

  因为工程款始终拖欠,陈总觉得江西四建不踊跃主意权力,遂自行向法院诉讼,请求阜阳民生医院等给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江西四建承担连带责任。

  观点交锋

  因为陈总与阜阳民生病院之间没有间接的协议关系,陈总只是挂靠人,诉讼中两边对陈总是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阜阳民生医院主张权利产生争议。

  阜阳民生病院主意:其与陈总之间没有产生营业来往,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协议,陈总不具备本案的被告主体资历。法律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仅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

  陈总主意: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能够打破协议相对性。挂靠方追索欠付工程款向法院诉讼,同时将被挂靠方和发包方列为当事人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受理。

  律师建议

  1. 法律说明规定的可打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实际施工人类型不包括挂靠人。

  实践施工人有三种范例:一是转包关系的承包人,二是违法分包关系的承包人,三是借用修筑企业资质的挂靠人。

  《最高国民法院对于审理设置装备摆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案件合用法律问题的说明(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规定:“实践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工资原告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实践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该规定,能够间接向发包人主意工程款的实践施工人类型只包括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不包括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

  2. 尽管挂靠人不能根据法律说明的规定以实践施工人身份间接向发包人主意工程款,但是在发包人知道挂靠究竟的情况下,名义上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各方的虚伪意义暗示,发包人与挂靠人大概构成事实上的施工协议关系,挂靠人能够根据该事实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该处理规则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 挂靠人可尽量地保留发包人通晓挂靠原因的证据。比方,签订协议过程当中挂靠人介入交涉、订立合同、缴纳保证金等证据,实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直接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直接地往来文件等证据。

  4. 挂靠人诉讼索要工程款时可同时将发包人、被挂靠人列为原告。如许做的优点是:纵然终究不足挂靠人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事实依据,可以保证被挂靠人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5. 如果在案件中不足发包人通晓挂靠究竟的证据,挂靠人可考虑另外一论证门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不是构成转包关系。对于挂靠关系、转包关系的认定,可参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动认定查处治理设施》的相干规定。如果形成转包关系,则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43条的规定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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