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的赔偿方式。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应当在支付违约金后履行债务。下面由上海工程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具体情况;
一、案件陈述
1、上海某C实业有限公司企业承揽了上海某B拍卖公司的楼层的全部办公设备设施的装修装潢工程,双方通过书面合同约定一个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事宜。2016年1月14日工程项目验收完工后,上海某B拍卖公司发展迟迟不肯支付系统剩余工程款57000余元,上海某C实业集团公司可以多次催讨无果,无奈只能委托律师起诉维权。
2、本案中上海某C实业有限公司完成了中国上海某B拍卖企业公司的装修设计工程,并且可以经过进行验收合格。上海某B拍卖公司通过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是不言而明的。最后一审人民法院关于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施工合同纠纷内容
1、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要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及《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等法律规定,审查诉讼当事人是否是适格当事人,并审查合同事项,包括: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要注意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三类情形,同时要结合《民法典》(2020.1.1生效)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审查合同效力。
3、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4、合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等四种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包人在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等三类情形下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对于本案的诉讼进行维权工作过程管理却不平坦。2016年5月原告在和被告协商无果后委托律师起诉。诉前,我们发展建议原告做诉讼以及财产保全。保全后,被告企业已经没有人去楼空。一审时被告因两次拒不到庭而被法院系统公告信息送达,后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原告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要求执行。最后被告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忌于被上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而最后履行了判决义务。一个比较简单的建筑工程合同关系纠纷,却耗时一年有余。历经了起诉、保全、公告、缺席判决、强制措施执行等诸多重要环节。看着原告最终还是如愿领取本该得到的款项,我们在呼唤这个经济社会的诚信能更多些的同时,也提醒当事人存在一定问题要在国家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时,加强学习必要的防范。以上就是上海工程纠纷律师为您讲解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问题请您联系上海工程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解答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