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律师咨询合理利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日期:2021-05-20 阅读: 关键词:定金和违约金,定金纠纷律师,上海合同诉讼律师

  合同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责任,一方出现违约情节,是否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定金?

  上海合同诉讼律师 答:

上海合同律师咨询合理利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

  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时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因此,只能主张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二者其一,不可同时主张。

  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认定是比较困难的,如果损失无法认定或当事人无法证明其损失,其利益就得不到切实保障。采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可以提供一个相对明确的责任范围。

  合同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定金需要一方实际给付于另一方作为履约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金钱,也可以是具体的计算方式。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不可以同时适用。

  【案例】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甲分批在一个月内供应乙设备200台,每台1万元,按照约定乙向甲支付了50万元定金,合同还约定:如果一方迟延履行或部分迟延履行,每延迟一日,按迟延部分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超过60日的,一律支付违约金45万元。合同签订后,分批供货和结帐,每次结清。甲在供应了140台设备后,再没有供货,三个月后,经确认,甲方无法再组织到货源,乙方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双方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乙方也支付了定金。对甲方的违约行为,乙方可选择其一进行追究,在本案中,有效的定金应是40万元,因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200×20%),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而本案中迟延履行已经超过60日,违约金是45万元。经过比较可以看出,甲方选择违约金条款比较有利。

  违约赔偿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约定,可适当附加惩罚。合同法对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和低于实际损失的态度是不一样的,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只要可以证明的,都可以要求增加;而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的,除非"过分高于",责任方一般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减少违约金,而且即使属于"过分高于",也只能"适当减少",体现了惩罚性质。

  三、一旦发生纠纷,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的,可注意有没有相关规定可以适用。

  【案例】甲与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卖给乙,总价60万,乙交付了10万元首付款,约定10日后交付尾款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甲随即又将房子以70万元卖给了丙,双方及时办理了过户手续。按照规定,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乙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无法履行。 上海合同诉讼律师  乙想向甲索赔,但又苦于合同对有关违约金问题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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