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钱债务上海专业债务律师教你怎么继续履行责任

日期:2021-05-20 阅读: 关键词:非金钱债务,上海专业债务律师,上海法律债务咨询

  上海法律债务咨询 法律同时规定了对继续履行请求权的限制。在如下三种情形时,不得请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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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虽然合同法并没规定继续履行责任可以与违约金并用,但依合同法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应当认为两者可以并用。继续履行与合同解除是不能并用的,因为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合同义务即不存在,而转化成其他义务,自然无继续履行存在之余地。

  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1、减价请求权的性质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

  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买受人可以主张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

  适用范围。

  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态的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

  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通知的义务,才能主张减价请求权。

  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2、减价请求权的行使

  若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享有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责任的权利。

  因为减价请求权为形成权,买受人主张该权利无须得到出卖人的同意。

  但是,具体减少多少价款,不属于形成权,而是适用法定标准。上海法律债务咨询

  在当事要没有约定时,减少的数额为: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具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交付时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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