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讲解借款人是否为实际使用人是否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日期:2022-12-12 阅读: 关键词: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借款合同的效力

  在离婚的情况下,协议规定,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借款人偿还,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属于另一方,如果配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大量的资本交换和获得大量的资产,债务应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带您了解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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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进行索引:李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1106号法院可以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债务企业是否具有属于我国夫妻共同发展债务,其一,双方信息之间的借款法律社会关系研究事实清楚。

  二是宗和李于2010年2月10日结婚,2018年6月5日,双方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及婚前、婚后财产归李某所有,婚姻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由宗某享有和清偿。宗某与李木结婚期间发生的涉案债务及相应的支付。

  第三,宗后与李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在婚姻关系中,也有大量的财产购买行为,如房地产行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贷款是宗后和李的共同债务,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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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借款后不久,夫妻一方同意离婚,且债权人在放款时知情,涉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是违背常理的,该债务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索引:肖某与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中660号。

  法院可以认为:经查,案涉借款企业发生的时间确实是在李某与薛某夫妻之间关系发展存续期间,但是李某与薛某于2014年3月14日即协议进行离婚,距离案涉借款情况发生一定时间仅三天,案涉借款主要用于处理夫妻双方共同学习生活或经营行为有违常理。且李某在借款时不仅没有告知肖某其即将与薛某离婚的事实,而且学生明确方式告知肖某系为了李某自己家里人的生活环境需要而向肖某借款50万美元。

  因此,肖某在出借时要知道涉案的钱是李某人,不是根据夫妻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

  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律师费是贷款人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与贷款资金的费用无关,不适用总额不得超过法定比例以及逾期利息、违约罚款或其他费用的规定。案件索引: 北京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年)之民完969。

  法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原审是否判令房地产公司承担17万元律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与民间借贷中借入资金的成本有关。只有与资金成本密切相关的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

  本案中,当事人在《最高额借款企业合同》中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生活支出的成本,当事人进行明确自己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提供资金使用费用。以部分对于债权人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起诉,诉讼经济利益问题难以发展直接影响及于全体学生实际出资人,视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可以认为:案涉借条虽显示案涉款项的债权人系王某、林某等,但初步研究证据进行显示案涉款项主要来源于企业众多学生实际出资人。全体中国实际出资人并非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书》的缔约方,如胡某、杜某、董某以债权受让人身份信息作为一个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诉讼经济利益问题难以发展直接影响及于全体员工实际出资人,且债权转让定金的流转工作情况分析显示该款项亦未及于全体人民实际出资人。

  借款人是否为贷款的实际使用者并不影响贷款合同的有效性。案件索引: 李某、夏某民事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2019年)志敏完1332。

  法院认为,李诉称涉及借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对此,夏某与李某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后,夏某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将6000万元借款汇入李某指定账户,李某、白某也已按《股票质押合同》约定将其持有的金洲有限公司股份无限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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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可以认为,现李某主张《借款企业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实际系夏某为案外人提供配资金额,但未能发展提供一个充分利用有效提高证据予以研究证明,且夏某已经依约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李某是否具有实际需要使用该笔款项并不重要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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