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莘闵合同律师分析合同性质认定

日期:2021-12-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莘闵律师,合同类型,

  合同纠纷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明确合同的有效性。为了确认合同的有效性,我们必须首先明确合同的性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合同名称往往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当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所涉及的合同的性质对于正确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非常重要。现在上海莘闵合同律师以所代表的案件为例,分析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合同的性质。
 

  案例:2007年5月16日,A博物馆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名为合同的书面协议,为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提高青少年爱国意识,委托受托人(乙方公司)部分负责甲方博物馆的经营管理。具体来说,乙方负责甲方博物馆和财产的安全,确保甲方博物馆能够克服外部干扰,正常开放博物馆,开展项目推广宣传,召集参观人员,维护参观秩序。同时,双方明确,受托人(乙方公司)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甲方博物馆销售门票30元,甲方博物馆将门票收入的三分之二作为乙方委托经营管理的报酬支付乙方公司,但乙方必须负责委托人员工的工资和博物馆财产的维护费用。同意受托人在委托管理期间的第一年和第二年根据具体情况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改造和运营项目的相关费用,为乙方签订的土地和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性质引起的投资。
 

  本案合同性质的认定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联合经营合同。由于A博物馆和B公司共同投资和运营,双方同意分享利润。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委托合同。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合同符合委托合同的组成要求,从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合同标的事项、合同主体的名称和权利义务可以看出。
 

上海莘闵合同律师分析合同性质认定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就合同目的而言,合资合同是为了盈利,而本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不是盈利,而是为了促进社会福利,提高青少年爱国意识,特别委托受托人负责博物馆管理,简而言之,本案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社会福利。因此,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合资合同。

  其次,从合同内容(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看,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合合营的要求。合营合同通常是指两个以上的经济组织达成共同经济目的,同意共同投资,共同从事一定的生产经济活动的协议。《民法通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了三种合营形式,即法人合作、合伙合同合作。法人合作是指合作伙伴以共同投资或其他形式形成新的经济实体。这种合作形式与本案的情况不一致,因为双方没有建立新的经济实体,A博物馆的设立与B公司无关;合同合作是指合同约定的独立经营,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承担民事责任。本种合作形式与本案不一致,因为没有独立经营的情况,相反,A博物馆和B公司没有独立的合同管理,所以B公司没有独立的合同责任。A博物馆的展览是他人的财产,A博物馆只有占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同时,A博物馆占用的土地是国家免费分配的土地,因此没有共同投资。B公司用于平整土地和铺设方砖的所谓投资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投资金额和资金到位期限。相反,合同规定,受托人应承担委托方A博物馆投资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可以看出,没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和共同责任的协议和事实。

  第三,从合同目标的角度来看,委托合同的目标是处理委托事务。也就是说,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动合同,其目标是劳动,反映在委托人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上。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合同法》不限于法律行为,因此解释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不受任何限制,委托事务必须由委托人有权实施,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具体来说,A博物馆与B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规定特别委托受托人B公司部分负责A博物馆管理,可以看出B公司为A博物馆提供劳动力,劳动力的具体内容是负责A博物馆管理,所以合同是委托合同。

  基于上述原因,上海莘闵合同律师认为,在判断合同类型时,不仅要根据合同名称进行识别,还要综合分析,准确把握合同性质,正确适用法律,公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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