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房产律师根据实际离婚纠纷咨询,讲解拆迁当中房产分割成几个常见问题。两年前,我老公和他父母的房子(我和我老公住的)被拆迁到三个安置房,没有出具产权证。其中我个人有50平米的安置面积,由于我和老公没有孩子,按照相关政策我们照顾50平米的安置面积。现在我们离婚了,不知道还能不能住在安置房。我的领域是什么?我想合租一套房子可以吗?
这是一个客户最近收到的在线咨询。近年来,作者收到了许多类似的咨询。这种咨询涉及的问题简单总结为一句话:男方父母财产被拆迁,女方享受人口安置区,离婚时,可以分割多少?趁着今天的机会,作者通过一个典型案例告诉你。
案件中的人:周某某、夏某(周某某前妻)、周(被拆迁房屋产权人周某某之父)、王(周某某之母)
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市金山区甲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2011年11月21日,与上海市金山区甲街道办事处就被拆迁房屋的拆迁安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协议,街道办事处确认安置房建筑面积为310平方米,即2套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1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左右。根据所附的拆迁户名单,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该户因已婚未育安置面积为50平方米。2014年,拆迁户收到3套安置房。
2015年6月16日,她与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判决后,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2日,他起诉并要求停产,随后于2015年12月22日撤回诉讼。
原告、、将于2017年1月20日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上海市金山区甲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权益并入原告。
我请求法院判决夏将江苏省上海市金山区青龙街XX村委会享有的5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权益合并给我和我父母。我们愿意对夏的50平方米安置贴息给予货币补偿。
虽然被拆迁房屋登记在周名下,但周和他的两个儿子在拆迁前已经分居,周某某和我作为一家人被安置,因此安置所得的三套房屋应该是我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任何家庭的共同财产。我应该分到三套房子总面积的一半,也就是150平米的面积。三套房子中面积130平米的我愿意接受。
案例分析。
1.离婚后有权利住安置房吗?
由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是人,且涉及第三人,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没有涉及拆迁安置房。在离婚纠纷判决书中,仅明确写明上海市金山区A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被拆迁人有权在被拆迁房屋内居住,无任何其他住所和补偿。
2.三套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
在安置协议中,每户总安置面积为150平方米,被征地安置面积为310平方米。所以除了拆迁安置区,其他所有区域都是考虑到原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而获得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名下。因此,所获得的三套安置房应为、、和的家庭财产。主张拆迁协议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产权面积已经赠与,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拆迁协议仍在签订中,法院不予受理。
3.关于这三套安置房享有的安置权份额以及如何划分?
安置协议除了规定该户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外,还规定该户对已婚未育人口享有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考虑到该户正常安置人口只有两人,且符合相关照顾政策规定,因为婚后缺乏教育,主张在安置完成离婚后,将50平米的已婚无子女照顾面积分配给两人,符合实际,法院支持,认为一人获得50平米的安置权比较合适。
鉴于声称其离婚后无其他住所,经济困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其他住所,法院考虑其享有75平方米安置权的事实及其经济状况,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认为三套房屋中面积最接近享有安置面积的一套,即,面积为94.43平方米的10栋楼的乙单元某某某房间应折价112,220元并入该房屋。
案例揭示
上海离婚房产律师对于涉及拆迁安置房权属划分的离婚,收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具体安置方案的证据非常重要;处理方案中是合并安置房所有权还是支付住房折扣,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案件当事人想要取得安置房所有权并归自己所有的,应当积极明确合并理由并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