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讲成为烂尾楼还要打房贷吗

日期:2022-02-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讲,成为,烂尾楼,还要,

  由于房地产烂尾无法交付,买方与开发商解除合同后,剩余的银行抵押贷款还会继续偿还吗?最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答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上海的徐先生在嘉兴的一栋房地产上买了一栋别墅,向银行借了392万元的抵押贷款。徐先生支付首付款后,银行向开发商发放贷款。后来,由于资金问题,开发商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导致房地产破产。2018年,开发商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经破产经理调查,涉案房地产未竣工验收,不符合交付标准,并书面通知徐先生终止与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此后,徐先生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因为他无法再获得房屋所有权。2020年,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徐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法院认为:个人购买贷款和担保合同第38条规定贷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和卖方或其他第三方财产质量、价格、所有权、条件或其他纠纷,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因此,徐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买贷款和担保合同终止,徐先生偿还欠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款利息)220多万元。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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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徐先生在个人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终止后是否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终止后,卖方应当将购买贷款和购买贷款的本息返还给担保权人和买方。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将房屋交付给徐先生,导致商品房销售合同终止。徐先生主张终止个人购房贷款和担保合同如果有足够的依据,他应该得到支持,因此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上海房地产诉讼律师至于《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二审法院认为该条款是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格式条款,与最高法解释相冲突的内容增加了徐先生的责任,对徐先生没有约束力。

  最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银行提出的许先生归还剩余贷款、支付利息等请求无法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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