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违法建筑拆除上海拆迁案件知名律师

日期:2021-02-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拆迁案律师,上海处理拆迁案件好的律所,

上海拆迁案件知名律师   最高院曾通报过十起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这是自2011年国务院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第一个专门公布的相关案例。最高院指出,案例审理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坚持了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对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撤销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与违法建筑拆除上海拆迁案件知名律师

  案件介绍涉及房屋征收与违法建筑拆除。

  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透露,通报的案件都是2013年1月以后作出的生效判决,都涉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违法建筑的拆除,这些案件中,有个别行政机关侵犯当事人选择补偿方式、强制执行不作为等程序违法的问题,也有行政机关认定评估标准偏低等实体违法问题,有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这10个典型案例对指导法院统一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直以来,房屋征收排在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

  近几年,因征收拆迁引起的行政纠纷越来越多。2012年,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明显不符合补偿公平原则,或者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最高院认为,在典型的征收补偿案件中,相关规定中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应当贯穿于征收补偿的整个过程。不管是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诉讼,法院都坚持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对明显低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征收补偿标准,应当撤销征收决定。

  10个案例都是“民告官”案件,其中一个民告官在拆迁过程中行政不作为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关于这类案件,最高法指出,即使行政机关对违建采取了一定的查处措施,但如果没有落实,仍然构成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要求行政机关进一步落实。

  据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介绍,近10年来,房屋征收案件一直位居行政诉讼案件的前3位,2013年达8600多件。针对房屋征收中的难点,最高法将争取在明年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法院征收拆迁案件中的十个案例。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

  ㈠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管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2007]19号,该许可证显示,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拆迁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被拆迁。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启动了神农大道工程。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25日批准批准立项。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0066。位于泰山路与神农大道交汇处的杨瑞芬住宅,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比神农大道地面高10多米,部分房屋位于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内。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在对《神农大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示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2011年9月15日在C级进行。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了修订后的《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对杨瑞芬的整幢房屋进行了征收,并作出了《2011年株洲市人民政府第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给予其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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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瑞芬不服,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拆迁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与原已生效的拆迁许可证存在冲突”,以及“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复审委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到期,而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者部分房屋位于神农大道工程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平面10余米,不能整体拆除,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内容适当,作出前已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随后杨瑞芬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㈡裁判结果;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的诉讼理由,即株洲市人民政府(2011)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地产管理局(2007)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存在主体和内容的冲突,因为株洲市人民政府(2007)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经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开工项目,两份文件之间没有冲突。至于杨瑞芬主张征收房屋违法,因其部分房屋位于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多米,不整体拆除就会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的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核发了“神农大道工程”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0066号。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不能以其在复议程序中的陈述为依据进行超范围征收。复议程序中株洲市规划局出具的说明是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并经法院判决确认。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2011]1号是否合法。株洲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启动神农大道工程建设,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0066号。虽然被征收的杨瑞芬部分房屋属于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但被征收的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比神农大道地面高10余米,若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房屋,则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地变为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而言,被征收的杨瑞芬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既符合实际情况,又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起责任的态度。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㈢典型意义。

  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由于规划不合理,导致整栋建筑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等方面的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是体现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进行的。法院承认有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而不是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第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

  ㈠基本案情。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了泗政发[2011]15号《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其中规定,被征收的主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优惠价格进行多层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超过主房补偿标准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优惠价格支付;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优惠价格支付;超过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价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格支付;超过1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格支付。被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对判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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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拆迁案件知名律师  ㈡裁判结果;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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