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告诉你“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日期:2021-06-11 阅读: 关键词:假离婚,离婚纠纷律师,上海假离婚案律师

  法律上并没有“假离婚”这种说法,这只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通俗的一种称谓。“假离婚”是指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假意去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我们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为了节省购房税费、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等而去离婚买房的现象,很多夫妻相出了假离婚的办法来购房,认为购房之后再复婚,就万事大吉了。

        实际上,“假离婚”隐藏这很大的法律风险,今天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就来和大家讨论下具体的风险有哪些?

  1、在法律上,从来就没法假离婚,一旦双方离婚,就代表双方的夫妻关系解除。如果双方是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那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并领取了离婚证,这个时候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已经解除。如果双方想要再一次共同生活,就知道到民政局再次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能够自动复婚;如果双方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一旦双方收到了调解书,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也就随即接触。往往生活中,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离婚后,可能会出现假离婚一方反悔,随即反悔方会以假离婚为由起诉到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申请再审,其实在这种情况下,后悔方的诉讼请求是很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离婚时,双方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假离婚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也是很难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因为这是双方在离婚的时候自愿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的分割行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能证明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受到了欺诈、胁迫或者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情形,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否则在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证明力不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还是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进而保护离婚协议的效力。

  3、如果双方离婚之后再复婚,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已经处分的财产,比如财产分割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在复婚之后,该部分财产依然属于这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双方再次复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律师告诉你“假离婚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假离婚买房的法律意见

  1、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房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2、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专业律师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3、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通过上文介绍,假离婚买房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上海婚姻律师希望各位不要因小失大,作为国民,应理性看待,积极顺从,为人民多纳税,为国家多聚财;历史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各种投机取巧、耍小聪明,终究弄巧成拙、得不偿失。如需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到厦门祺律法务信息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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