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男子生前立遗嘱,3套300平方米价值近4000万的房产,给同居17年的保姆。遗嘱有效吗?男子死后,房产如何判决?上海婚姻继承律师解析:
案情回顾
家住深圳的阿成(化名)在深圳南山大冲城市花园拥有3套房子,总面积约300平方米,市值近4000万元。他生前立下遗嘱,将这些财产赠送给同居17年的保姆梅阿姨(化名)。
阿成在遗嘱中提到,由于妻子英杰(笔名)长期沉迷于麻将,双方经常吵架。1981年,由于英杰的婚外情,夫妻关系完全破裂,最终因情感不和而分居。
2001年,由于生活的需要,52岁的阿成聘请了38岁的梅阿姨当保姆。后来,双方久久相爱,变成了同居,共同生活了17年。
2015年,2016年,阿成以感情破裂为由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17年4月25日,一审法院允许双方离婚。然而,在妻子英姐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期间,阿成于2017年8月27日因病死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诉讼。上海婚姻继承律师从法律上讲,英姐仍然是阿成的合法继承人。
关于财产,阿成于2016年8月立遗嘱,并于2017年6月在律师的见证下立遗嘱:我愿意把我所有的财产都给梅阿姨。然而,英姐拒绝配合转让,梅阿姨起诉英姐,要求法院命令英姐配合转让财产。一审、二审判决大不相同。引起网友热议。
法院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证实,这两份遗嘱中关于阿成遗产的部分是合法有效的。一审法院认为,梅阿姨和阿成的同居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被法律禁止,但这种行为不一定导致阿成的遗赠无效。遗赠是权利人对其财产的单方面含义,也受法律保护。上海婚姻继承律师根据照顾妇女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两处财产属于英杰,一处财产属于阿成财产,属于遗产,由梅阿姨继承。
英姐和梅阿姨都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判决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事情有原因,梅阿姨和阿成长期同居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同时,阿成超越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别赠与他人。梅阿姨知道阿成有配偶,长期同居,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显然不能算是善意第三人。
因此,依法判决作出的遗赠行为应当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不支持梅阿姨确认遗嘱合法有效、继承涉案三处房产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这一判决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有些人认为这合理,妻子也有过错,有些人认为最终判决更合理。违反公序良俗,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