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询退休老伴的护理费主张

日期:2022-03-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询,退休,老伴,的,

  基本情况:2012年12月23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姜驾驶小公交车与原告翟相撞,导致原告翟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翟没有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治疗结束后,翟受伤由新疆新医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翟右股骨颈骨折,右髋人工关节置换,为8级残疾;营养期180天,护理期120天,需要一人护理。姜驾驶的小公交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奇台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种保险(无免赔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翟起诉一审法院:命令被告赔偿485194.6元(其中护理费1275.6元)。
 

  法院裁判:新疆奇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如何确定原告翟主张的护理费用。护理费用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确定。护理期限,原告翟住院病历和司法鉴定原告翟护理期需要一人护理,护理期为120天,原告翟承认住院有妻子护理,原告妻子退休,退休工资,原告翟没有提供其他收入证据,法院不支持。2.关于原告翟主张如何确定错误的工作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到残疾前一天,原告翟于2013年4月16日被评定为8级残疾人,其错误天数为83天,原告翟退休后从事家用电器维护。虽然原告翟提供的证据证明,原告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600元,但原告没有提供纳税凭证,因此,原告每天的错误费用为83天,原告翟退休后从事家用电器维护。故作民事判决(2013)《奇民一》第00659号:人保财产保险奇台支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翟115601.2元。姜某文支付了1700元的鉴定费和133元的复印费。

  一审判决作出后,翟拒绝接受,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变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询原因如下:1。一审法院对护理费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认为上诉人的妻子有退休工资,不支持,不符合事实。事故发生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派人进行护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找到解决办法,上诉人找不到护理人员,由妻子进行护理。2.一审法院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83天不合理,上诉人补充残疾鉴定180天。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上诉人翟是否应支持14760元的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工作损失费用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聘用护理人员的,按照当地护理人员从事同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上诉人翟在受伤住院期间由妻子照顾。他的妻子已经退休了,没有从事其他工作。在护理期间,他妻子的退休工资并没有减少。上诉人翟要求赔偿护理费,法律依据不足。2.上诉人翟提出了13342元的额外赔偿费用,这是佛陀应该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失业的,失业时间可以计算到固定残疾日期的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的,失业费用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按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证明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同一或类似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翟从2012年12月23日交通事故到2013年4月16日,由于上诉人翟退休后从事家用电器维修,提供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家用电器维修的月平均工资,参照2012年平均工资123.95元,1406.35元。上诉人翟建议根据2012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虽然上诉人翟提出了上诉人翟委托新疆天成司法鉴定所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180天的鉴定意见。但评估意见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不一致,法院不接受评估意见。原判决按83天和每天106元计算8798元的误工费,法院予以纠正。因此(2013)昌中民一终字第00894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革支持上诉人翟损失14006.35元。
 

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询退休老伴的护理费主张
 


  二审判决后,翟拒绝接受,向检察机关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检察机关抗议认为:1。二审法院民事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因如下:(1)根据医院证明和法院确定翟确实需要护理,翟的护理行为是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由此产生的护理费用应由受害人承担。翟的妻子作为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收入没有减少,但护理行为仍有金钱价值,护理行为产生的劳动补偿费用不能给受害人,不能免除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仍应赔偿护理费用;(2)根据法律规定,护理费用是护理人员的劳动补偿费用,翟的妻子护理行为超出了夫妻互助的义务,即当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妻子的护理行为不属于夫妻之间的法律义务,翟的护理行为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不禁止退休人员从事其他合法的社会劳动。退休人员可以从事有偿劳动,并获得报酬。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翟的妻子的护理费,虽然表面上没有护理费用,但其护理活动仍然具有金钱价值,是由于伤害行为造成的,伤害应当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有关护理费用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最终法院不支持翟要求赔偿妻子护理费用的法律错误,这是不公平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翟某才主张其妻子作为护理人员的护理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该条仅是对实际进行护理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误工费计算,但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及支付条件。本案中,翟某才右侧股骨颈骨折,行右髋人工关节置换术,必需有人对翟某才进行护理,无论任何人作为护理人员提供了护理劳务,都应产生护理费用。此时,翟某才不可能自行护理,姜某文对其加害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既不自行护理减少经济损失亦不提供护理人员从事护理工作,在此情形下,翟某才妻子替代姜某文所应当承担的护理责任,姜某文就应承担支付护理费责任。护理费是加害人支付给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护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费义工,故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以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用的权利。


  根据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应当以权利人的损失为准,以达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权利人的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护理人员提供的劳务亦属于实际产生的损失范畴。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完全等同于工资,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根据政策规定作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后,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或条件时,退出劳动岗位,不依赖提供劳动而依法领取的养老金,虽为固定收入,其性质已非劳动报酬。原审以翟某才的妻子系退休人员,有退休工资作为固定收入,因其未能提交在护理期间收入减少,故对其主张的护理费不予支持的理由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因昌吉回族自治州统计局发布的各县市平均工资中无护工工资标准,故本院酌定翟某才妻子的护理费用按奇台县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095元计算,护理期限为120天,不再另行按日折算,以该标准计算护理费为17031.67元,因其一审主张护理费12765.60元,超出部分视为未主张权利,故本院按其一审主张的12765.60元支持其护理费请求。故作出(2017)新民再104号民事判决:部分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翟某才主张的其妻子作为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上海经济律师免费咨询退休老伴的护理费主张 http://www.lvshi112.com/jjjfls/178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