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员工发展提供了宿舍,但员工因个人进行原因搬出宿舍、在外租房,恰好在租住地出发前往中国公司企业上班的路途中发生以及交通安全事故,那么这能认定为工伤吗?下面是江苏的某个判例,其认为该种情形符合工伤认定情形,公司研究认为自己私自在外居住环境发生交通工程事故分析造成的损失应由员工对于个人经济负担,是对法律制度规定的不当限缩理解。嘉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叶某文是荣昊公司的员工,公司为他安排了员工宿舍。但住了一段时间后,叶某文因为有了女朋友,就自己在外面租房住了。2017年6月6日,叶某文0时至12时值夜班。6月5日23时52分,叶某文从租住地骑电动自行车到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文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6月1日,叶某文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8年6月12日予以受理,并向公司发出举证通知。
7月2日,该公司向人事社会局提出以下异议: 叶某交通事故发生时间为晚上23时52分,不是叶某的工作时间。叶自从加入公司以来一直住在宿舍里。没有客观事实表明他在上下班途中经过了交通事故现场。叶某文的交通事故不构成工伤。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对叶某文进行研究调查数据核实,叶某文陈述一个单位可以给他时间安排了员工管理宿舍。因其交了女朋友,于2017年4月30日开始我们就从学生宿舍搬出,租住在外。事故情况发生当天,其从租住地出发上班途中发生了重要交通安全事故。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人类及社会福利局就工伤的定义作出裁决,裁定你在一宗交通意外中受伤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其主要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下列情形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住所、经常居住地、宿舍的途中;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途中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其他合理的路线上下班。
在这种情况下,你租了一所房子,住在外面。从事故发生地、行车路线和方向可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在他从租房出发当天上班路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条件。人民社会福利局对工伤的认定作出决定,认定工伤属于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公司可以认为企业单位进行安排了宿舍,其在外租房居住,上班途中不断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无相应的法律理论依据,故其要求撤销涉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服务请求。
该公司提出上诉,声称雇主为你提供了一间宿舍,以方便他在雇用合同期内旅行。提供宿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类似于交通事故的就业风险。但是,叶某擅自疏远、擅自出租宿舍的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叶某承担,不应转嫁给用人单位。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关于确定工伤的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上下班途中》 ,进一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其中包括在合理的时间内,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常住地点、单位宿舍、近亲居住地点、日常工作和生活必要活动地点的合理往返路线。
本案中,叶某文实际上经常居住在租住处。2017年6月6日,其从居住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同等责任。叶某文的伤害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无主要责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公司认为未经许可在外居住造成交通事故的损失应由叶某文个人承担,是对法律规定的不当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申请上诉,维持原判。
嘉定律师提醒大家,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并不意味着公司可以避免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就业风险,只要他们符合法律规定的确定工伤的条件,就应该被视为工伤。认为私人住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叶某承担,是对法律的一种不正确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