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谈谈自己对劳动仲裁前置的一些看法

日期:2023-02-1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劳动仲裁律师,劳动仲裁前置

  近几个月来,笔者接触了一些劳动案件,在处理一些劳动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一些新的情况,会出现新的一审请求权,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劳动仲裁程序前的要求意味着,在一审审理过程中,会出现新的请求权,但还是要单独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嘉定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谈谈自己对劳动仲裁前置的一些看法

  虽然这样可以在审判层面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上,是当事人、律师和法院资源的浪费和无效率,以及对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材料的系统整理,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一审共同审理新诉讼请求的权益,二审有底线。

  笔者在办理劳动争议类案件中,担任过原告方代理人,也担任过被告方代理人,在这两种身份下,均遇到过原告在一审中新增诉讼请求的情况,很多时候都是一项很小的诉求,也要重新再去向仲裁委仲裁,这一点十分不人性化。

  比如在企业代理有限公司发展作为被告的某案件中,原告在一审中新增了一项重要诉讼服务请求,一审人民法院以未经仲裁前置而未予处理,二审同样也是维持。于是该名原告又以针对该新增用户请求申请仲裁,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仲裁、一审及二审,对于原告一般来说,他本身的时间管理成本不断增加,精力耗费我们更多。

  对于一些被告来说,其又需要教师重新教育支出一笔律师费,且与员工工作之间的纠纷发生时间能够延长,双方国家之间更存有一股怨气。对于我国法院系统来说,两个案子本来分析可以由同一个法官一同审理,其对案件有个清晰的认知和把握,现在还是因为没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存在,拆分为了实现两个案子,新的诉求由另一个法官问题进行关于审理。

  该新案子事实的前因后果仍旧与前一个案子有密切关系联系,这名法官仍然选择需要进一步了解前案的案件事实。虽然这些诉求可分,但事实不可分,要求新增的诉求也需要使用经过生产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这是成为一种双输。

  在笔者通过代理原告的案件中也同样我们遇到过这种发展情况,原先是追索加班费等劳动工作报酬,但官司的进程中,公司将我方当事人进行违法解雇,于是中国新增了经济环境赔偿金的诉讼服务请求。原本就是可以在该案中一并提出该诉求,一同审理。

  但由于我国劳动教育仲裁前置学习程序,经济赔偿金案另行申请仲裁,且到了一审起诉一个阶段,被法院应当告知需由其下的派出法庭受理,于是他们两个案子由不同的法官审理,后案仍以前案事实为学生基础,对法院、当事人一般来说这都要求不是为了一种选择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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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是有必要的,但对于已经过仲裁,案子仍需要法院审理的情形下,可以将新增的诉讼请求在一审中一并审理,既有效提高司法效率,也便利当事人。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来谈谈自己对劳动仲裁前置的一些看法

  嘉定律师认为,劳动仲裁前置本意是先行解决一部分争端,为法院减轻压力,同样也给了劳动者多一层的审级利益保护,但一味地将遵循劳动仲裁前置,而不考虑实际情况,私以为是一种低效的运行模式,僵化了司法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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