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继承岳父房产,男方要求索赔合适吗

日期:2021-03-22 阅读: 关键词:继承房产,上海房产继承律,上海遗产纠纷继承律师

房屋继承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遗嘱继承,经过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种是法定继承,如果父母没留下遗嘱,一般是通过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办理过户手续时,需准备以下材料:父母死亡证明(可由派出所开具)、其他子女放弃继承权声明(独生子女无此需要)、遗产公证处发放的公证书、房产证,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可前去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换取新的房产证,再前去国土局办理土地证过户。

房屋过户由于是通过法定继承,根据《物权法》规定,法定继承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者受遗赠起产生法律效力。但是,房子属于不动产,我国不动产采取登记,不动产权的转让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完成,如果不进行登记的话,可能需要承担以下的费用:增值税(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无偿转让产权,免交增值税,但这种情形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否则仍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契税(非法定继承人全额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属于法定继承,自然不需要缴纳这些税费了。“她放弃继承房产损害了我的利益,我难道不能跟她讨回一点损失吗?”最近,家住姜家园的曹某、曾某夫妻离了婚,可曹某却一直纠缠着前妻,因为前妻在离婚前私自放弃继承她父亲的一套房产,曹某认为这种放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向前妻索要赔偿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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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说,老丈人前几年去世了,在鼓楼留了一小套房子,一直没有进行继承分割,现在还由老丈母娘住着。去年年底,因为长期感情不和,他和曾某准备离婚,双方约定几天后去办理手续。

可就在这几天里,曾某却去公证处做了公证,放弃继承该处房产。“我知道,她这一手是来提防我的,因为假如她不做公证,这套房子应该是我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离婚时我也可以参与分割,她来这么一手,肯定是用来对付我的!”曹某称。

曹某觉得自己平白无故地就遭受了损失,这笔损失应该追回来。曹某多次找到曾某讨要赔偿,可曾某根本就不睬他,为此双方多次发生冲突。“房子是我爸爸的,我想要就要,想不要就不要,他来凑什么热闹,还不是想多要点钱!”工作人员找来曾某,她对前夫的举动很生气。

“曾某作为继承人,放弃继承是她的权利。虽然这会影响到离婚时你分得财产的多少,但你还是不能阻挠她的行为!”工作人员对曹某进行劝解。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解,最终曹某同意接受目前的现实,以后不再找曾某闹了。

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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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

    3、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1)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2)不尽扶养义务;

    (3)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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