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依据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可代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江某某、借款人代某甲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日,代某甲向李某某借款64000元,并写下一张《欠条》,内容为:“兹有代某甲向李某某借款伍万肆仟元正(64000元),三十天内还给,欠款人:代某甲”。江某某在《欠条》上写上“担保人:江某某”。
后代某甲于2016年11月1日病故,该借款未偿还。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江某某及欠款人代某甲的父母、妻子和两个儿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主合同中有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即使无保证条款,保证合同成立。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未约定或者未明确约定保证担保范围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江某某在代某甲出具给李某某的欠条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由于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因此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约定履行期限为2016年11月3日,因此债权人李某某有权在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江某某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