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答哪些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日期:2022-04-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答,哪些,人,不能,作为,

  哪些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指在遗嘱制作现场,亲历遗嘱制作过程,能够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关于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问题,概括地说,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是见证人必须是“正常人”,这一点好理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第二是,遗嘱的受益人自己不能作为见证人,遗产是给TA的,无效TA都敢说有效,这是人性。第三是跟遗嘱受益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什么叫“有利害关系”?上海遗嘱继承律师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属于“有利害关系”。第一,见证人是遗嘱受益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第二,见证人和遗嘱受益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属于共同经营的合伙人。这些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规定,遗嘱是无效的。《民法典》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六种,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否则无效。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答哪些人不能作为口头遗嘱的见证人?
 

  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效的口头遗嘱: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篡改内容无效。

  (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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