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财产律师解答继承人下落不明谁来管理遗产

日期:2022-04-20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继承,财产,律师,解答,继承人,下落不明,

  遗产是指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众所周知,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遗产继承人是可以拿来继承的,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而是失踪了,他的财产还能拿来进行继承分割吗?
 

  失踪人的财产能否继承分割

  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失踪人一直下落不明,其、债权债务及婚姻关系等难以得到正确处理,那么就会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这一规定,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但宣告死亡只是人民法院根据一定法律条件依法对失踪人推定其为死亡,那么有可能发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按照他的请求返还原财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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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上海继承财产律师提示: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时,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在继承人处于下落不明的情形时,为了防止遗产受到毁损,保护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同时确保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得以顺利实现,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应作为遗产管理人采取必要的措施妥善保管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待下落不明的继承人出现或被宣告死亡后,依法分配、处分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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