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继承专业律师表示无抚养不赡养

日期:2022-03-02 阅读: 关键词:上海,继承,专业,律师,表示,无,抚养,不,赡养,

  案例简介:

       齐和林于2007年结婚,双方均为第二次婚姻。齐和他的前妻有一个女儿齐,林和他的前夫有一个儿子张。双方结婚时,齐即将16岁,齐一直住在齐的母亲家。齐和林没有再婚的孩子。齐毕业后在一家企业工作,收入稳定。2020年,齐去世了。林一直独自生活,林患有糖尿病,心脑血管疾病,每月医疗费用超过1500元。林找到了齐小,说他也是齐小的母亲,齐小有义务支付赡养费,齐小不承认,认林从不承担母亲的责任,他没有义务赡养。林将齐小告上法庭,要求齐小每月承担500元的赡养费。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孩子的义务。法律规定,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考虑到林和齐的父亲登记结婚时,齐还没有成年,可以确定双方形成了法律继母和女儿之间的关系。现在林要求赡养费,在法律上,给予支持。同时,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双方收入、原告和其他赡养张,决定每月支付200元。

  一审判决后,齐晓拒绝接受判决结果,并提出上诉。二审期间,齐晓提交了住所信息,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自己从初中开始就住在奶奶家,齐、林没有提供生活费,生活费由母亲每月支付800元,奶奶补贴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林某与齐晓某父亲结婚时,齐晓某即将年满16岁,齐晓某从未与齐某、林某共同居住。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已经履行了对原告的抚养和教育义务。林每月有2700元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缺乏劳动能力,导致无收入来源,或者现有收入无法维持其生活和医疗费用,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不符合上述法律要求支付赡养费的条件,不予支持。


上海继承专业律师表示无抚养不赡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虐待、歧视继子女。

  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适用于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如果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工作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律师提示:

  上海继承专业律师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继子女赡养继父母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继子女接受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另一种是继父母缺乏劳动力或生活困难。在上述情况下,虽然林和齐结婚时是未成年人,但林并没有真正抚养齐,林提交的证据不足以确定他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困难,因此齐不必承担赡养义务。然而,孝敬老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传统美德。接到判决后,齐表示将尽最大努力给予林适当的赡养费。

  关于赡养费的支付,法律上也有相关规定:

  1、《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60岁以上的老年人被定义为老年人,因此要求支付赡养费的当事人应当年满60岁;

  2、对于赡养费没有追溯力,法院只会对起诉后的赡养费进行判决,一般不支持起诉前的赡养费;

  3、赡养费的支付标准与当地生活费、赡养人的工资收入和被赡养人子女的数量直接相关。从司法实践来看,大部分赡养费低于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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