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辨析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日期:2022-03-25 阅读: 关键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辨析,没,有法律,

  李女士和史先生是夫妻关系,婚后生了两个女儿史梅、史芳和一个儿子史涛。史先生去世后,李女士、史梅和史方将史涛告上法庭,要求李女士根据遗嘱继承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一半。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谈到由于共同遗嘱的形式缺陷,海淀区法院裁定房屋中属于史先生的一半由三名原告和被告继承,每人继承四分之一。



  案情简介

  三元告诉他,涉案房屋是李女士和史先生婚后购买的。2014年8月,史先生立了房屋遗嘱,表明该财产由李女士继承,因此被起诉法院。

  被告史涛辩称,以夫妻名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遗嘱也应符合遗嘱的形式要求。本案遗嘱缺乏一方签字,不生效,房屋依法继承。

  在审判过程中,三名原告提交的《关于现有住房继承的遗嘱》如下:5A号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每人拥有两分之一的产权。近年来,两人一再考虑,决定如下:第一,该财产由夫妻共同拥有,夫妻相互继承,即先死一方的产权自动转让给另一方,不启动子女继承程序。第二,如果这对夫妇已经去世,这个财产将由三个孩子继承,占产权的三分之一。但遗嘱人只有史先生签字。经法院询问,李女士明确表示,该遗嘱是史先生的个人遗嘱,仅代表了史先生的个人意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辨析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为配偶,其余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房屋是史先生和李女士的共同财产。在分析了李女士一半的份额后,其余的是史先生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字、注明年、月、日。形式上,所涉及的遗嘱确实符合《继承法》关于自我遗嘱的形式要求。但从具体内容来看,并不是史先生个人意味着如何继承所涉及的房屋的权利份额,而是他在与李女士反复考虑后对所涉及的房屋如何继承的意见。从文本的逻辑顺序来看,史先生不仅有意愿将所涉及的房屋的权利转移给李女士,而且还要求所涉及的房屋在双方死后最终由三个孩子继承。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应该说,在写这份材料时,史先生无法预测,也无法决定将来谁会先死。因此,遗嘱中关于夫妻相互继承的意见,先死一方的产权自动转移到另一方名下,以及双方死后子女三人继承的意见。不是继承法意义上的公民将个人财产指定为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多人继承的遗嘱,而是附有约束条件的遗产处理意见。只有当李女士也完全同意并始终确认时,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然后作为处理相关房屋继承和分割的依据。

  在这种情况下,经法院询问,李女士坚持认为遗嘱只代表了史先生的个人意愿,是史先生独立的遗嘱。换句话说,李女士并没有完全认识到史先生在自己的书籍材料中所表达的相关内容,也不愿意接受相关的约束和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三原告要求史先生要求李女士继承所有涉及房屋的遗产份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史先生应当依法继承所涉及房屋的一半。最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结束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对共同遗嘱的识别和有效性的判断。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共同订立遗嘱。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订立遗嘱是很常见的。结果,一方先去世,而活着的一方计划因各种原因改变共同遗嘱。关于共同遗嘱的有效性,司法部《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两名以上遗嘱人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指导其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共同遗嘱公证的,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生效的条件。本规定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公证的共同遗嘱的有效性。然而,在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夫妻不委托他人代表他人撰写或通过公证订立共同遗嘱,而是由夫妻手写全文,并由夫妻签署。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应该说,中国人有夫妻共同立遗嘱的习惯。共同立遗嘱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使配偶的生活不会受到对方死亡的更大影响。鉴于夫妻之间特殊的婚姻关系,在实践中,只要能证明夫妻共同参与共同遗嘱的订立,遗嘱的内容确实是双方的真实意图,符合相应遗嘱类型的法律形式要求,就可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史先生的遗嘱有共同遗嘱的内容,但李女士没有在遗嘱上签字;经法院询问,遗嘱只代表史先生的个人意愿。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主张根据遗嘱继承案涉及的房屋中史先生的全部权利份额,明显依据不足,无法获得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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