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主人将山上的果树卖掉构成什么罪?静安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1-03 阅读: 关键词:静安律师,盗窃罪的认定

  在笔者认为看来,所谓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的区别,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因为无权处分既可能发展构成共同财产犯罪,也可能不构成社会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既可能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也可能影响不是传统民法上的无权处分。静安律师来回答一下相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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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从总体上说,无权处分与财产犯罪是一种相互交叉合作关系。这种技术交叉相关关系并不意味着有的幼儿行为文化既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也是根据刑法上的财产犯罪。在这种不同场合,是不存在所谓区别与界限的。

  所谓财产犯罪与无权处分的界限,也只能是财产犯罪与不构成部分财产犯罪的无权处分的界限。而认定财产犯罪的标准,是看行为能力是否选择符合自身财产犯罪的成立时间条件。所以,凡是符合人民财产犯罪的成立工作条件的行为,就成立财产犯罪,而不必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应该属于无权处分。

  本文论述了民法上的无权处分行为可以构成财产犯罪的类型和犯罪的数量,并阐述了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因此,我们不讨论不构成财产犯罪的无权处分现象。比如,江在外企工作。2006年初,公司负责人需要离开中国,委托姜建清处理部分资产,同意不能出售给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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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姜建清考虑到部分员工需要支付工资,将资产出售给A,并将所得用于支付员工工资和出租房屋。2007年,当企业负责人得知这一情况后,他要求赔偿江某盗窃事件。江泽民的行为虽然是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行为,符合盗窃、挪用的客观构成要件,但不具有实施财产犯罪的主观意图和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财产犯罪并不成立。

  显然,江泽民之所以不犯罪,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在民法上没有被授权处分或者被授权代理,而是因为他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成立条件。这种不符合财产犯罪成立的无权处分行为是不可能讨论的。

  在刑事司法社会实践中,外表上属于中国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同时可以构成我国刑法上的财产安全犯罪的行为,主要问题存在五种类型。

  案例一:2006年12月初,杨某见有几个对于外地人来本地买树,便萌生了信息盗卖别人树的念头。经过学生观察,杨某发现自己同村的杨卫国家的梨树长得好,能卖出好价钱,而且由于地处位置偏僻,刨树的时候我们不易产生被人研究发现,便带着买树人要求前去进行验货。

  经过企业讨价还价,杨某以树主的身份与对方以200元成交。次日,买树人将4棵梨树作为全部刨走。几日后,杨卫国已经发现此事后及时报案。据有关管理部门可以鉴定,这4棵老梨树生长都是20世纪60年代种植的,每年产梨5000多斤,价值2100余元。

  杨致远的行为可以说是民法上没有处罚权,但刑法上却存在三个具体问题:一是杨致远对梨树的所有者杨伟国确立盗窃行为?其次,杨洁篪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购树人的欺诈罪?第三,如果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杨的行为是想象共同犯罪,还是多罪?

  对于梨树的主人来说,杨的行为无疑构成了盗窃。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人占有的行为。杨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钱不是给所有人的,而是给自己的。杨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梨树的意愿。

  杨似乎没有进行过财产转让,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山口厚教授所指出的: “出售他人财产而无权处置,让不知情的买家移走财产(以无意间接主犯为例) ,并确立盗窃罪(见最高法院昭和案31、7、3,刑法第10卷,第7卷,第955页)。在这种情况下,自己偷窃财产的人实际上就是将财产交给第三人的人,所以盗窃罪肯定不成问题(除非偷窃人省去了两次转移财产的劳动)。

  问题是,杨的行为是否能够买树人(受让人)确立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手段骗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产的行为。诈骗罪的基本结构是: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对方(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保持错误认识-对方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产-行为人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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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静安律师提醒大家,当受让人知道杨有恶意,知道杨无权处罚时,受让人不仅不是诈骗行为的受害人,而且与杨构成同谋盗窃罪。对此应该没有异议。论点是: 当受让人诚实守信时,应如何处理?案件一杨无疑欺骗了树的买家,使买家误以为杨梨树,然后支付的考虑杨。因此,关键是买树是否存在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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