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医学应用原理,mtDNA(线粒体DNA,母系社会遗传)鉴定,一般企业只能作排除标准认定,不能作同一国家认定。因为我们只要自己存在有母系亲缘关系的人,都存在问题同样的母系表达基因,而且是跨代的,从始祖母、外祖母、母亲、姐妹、表姐、表妹、外甥女等等通过母系亲缘的都有一个同样的mtDNA基因,甚至同母异父的女儿之间都有发展同样的mtDNA基因。静安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因此,mtDNA鉴定工作本身,不能分析得出被检头发就“是被害人杨某某的毛发”的同一企业认定研究结论,这一问题认定是否违背了基本的法医学应用原理和知识。
辽宁省公安厅刑事司2004年6月4日颁发的刑事技术鉴定证书(DNA [2004]423号)是10多年前,在当时的科技条件下,根据从下水道提取的10CM 长无毛囊头发,检测结果一致,缺乏可信度。
即使在今天,毛肝线粒体DNA身份的鉴定也可能存在假阳性。10多年前的鉴定如何排除假阳性?因此,辽宁省公安厅刑侦局对头发mtDNA的鉴定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结论明显错误。
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的两份《刑事技术鉴定书》,对毛发mtDNA检验分析鉴定,缺少文化基因信息数据通过比对,结论缺乏理论依据。DNA检验和鉴定,是需要一个数据或质谱图进行研究比对和支持的,而辽宁省公安厅刑科所的两份鉴定书,均缺乏对于这些问题基本生活资料。鉴定书所列相关关系检验结果数据,不是一种机器学习检测方法生成的原始社会数据,而是鉴定人编辑填写出来的。因此,该两份鉴定的科学管理依据自己不足,结论的可靠性存疑。
评估结论不科学,同一认定有误。这两份评估文件的结论是相同的,即标注为“疑似苗新华卫浴门污水排放残留物”的毛“是杨毛99、999%的概率”。如前所述,这与法医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背道而驰。根据法医学的一般理论,线粒体DNA序列多态性在个体鉴定中的真正价值在于同一性的排除,线粒体DNA结果的解释一般可分为排除、不确定和不排除三类。
退一步说,即使发线粒体 DNA 鉴定没有问题,也不能断定缪新华浴室就是尸体的现场。由于苗新华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曾经有过密切接触,受害人也曾到过苗新华的家中,此外,苗新华与受害人的亲属也有过交流和接触。因此,不能排除受害人以前来过苗新华家,或者苗新华与受害人亲属在沟通过程中粘连带回家的可能。
此外,原判决认定,被告“在浴室地板上”并“将受害者的尸体肢解成7块,并将尸体碎片放入塑料袋中”。肢解过程,是一个高强度的物质运动过程,受害者是在墙上窒息,身体被从楼上抬到楼下,在此期间受害者的头发不可避免地会脱落。
但事实是,在苗族新华家的浴室等区域,没有发现一根头发与死者的头发长度(26厘米长)、颜色(棕红色)一致。这也表明,对苗族新华家的鉴定为杀人、肢解现场,明显依据不足。分尸现场的空间发展根本容不下三名成年人进行共同管理实施分尸。
《现场勘验笔录》(见预审卷三,第563页)显示:作为分尸现场的浴室,由一条南北走向宽8CM的有瓷砖的高25CM的砖条分割成东西两半,西侧为浴池,南北向长143CM,东西向长68CM。浴池上大下小,西南侧有一出水口。东侧一半东西向为74CM,南北长158CM,门框内外宽分别是68CM和66、5CM。北墙上有一面镜子和40x50cm2的面盆。
静安律师发现,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三人被肢解时,“苗新荣在浴室门口,苗德书在浴室中间,苗新华在浴室后面,身体朝里,脚朝外。”从上述卫生间的测量面积和现场实验的结果来看,在这么小的空间里,不仅可以放置受害者的尸体,而且还可以让三个成年人同时蹲下来肢解尸体,这是完全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