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调解律师讲答增加抚养费问题能否协商处理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纠纷律师,上海婚姻调解律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上海婚姻调解律师讲答增加抚养费问题能否协商处理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

  【案件】原告诉称:2005年5月,被告与XXX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马天由马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250元抚养费。因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原告随着年龄增大消费也不断增加,原判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支出,且被告工资收入已增加,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增加至500元。

  被告辩称:目前家庭负担很重,请求维持原判的抚养费标准。

  被告已按XXX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履行至2009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该增加抚养费

  【评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从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马天抚养费4800元至马添铭成年,并于每年元月一日履行当年的支付义务。

  二、2009年5至12月原告马天的抚养费用,被告自愿每月增加150元,共计1200元,于2009年年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负担50元,被告自愿负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是比较多的,其中比较常见的原因是,男女双方未婚同居,依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那么非婚子女的抚养费法律怎么规定的?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扶养费可按婚生子女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依据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扶养费可按婚生子女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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