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如果没结婚,彩礼钱必须要归还吗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彩礼归还,彩礼纠纷律师,上海离婚财产律师

  1、结婚后彩礼归谁?

  彩礼实质上是为达成结婚目的的赠与。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依法进行了结婚登记,彩礼理应归女方所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特殊约定,彩礼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彩礼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或者是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2、彩礼返还有哪些条件?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有以下情形: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还彩礼: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二、2021年彩礼法律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里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是禁止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彩礼是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订了婚姻的“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

  根据我国民法尊重意思自治,承认公序良俗的原则,民法典也绝不会一棒子打死彩礼这一习俗,而是承认基于双方协商一致,在可承受的范围内,男方可自愿向女方给付适当数额的彩礼。

  【案件】 上海离婚财产律师
      原告刘恒(化名)与被告程春(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农历正月份订立婚约,当时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程春见面礼2000元,原告的父母给被告程春800元倒茶钱。2008年农历2月初2过大礼,原告将8800元钱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送到被告程春家,被告当日退给原告600元。

2021年如果没结婚,彩礼钱必须要归还吗

  原告刘恒(化名)诉称,原告刘恒与被告程春(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正月26日见面时,原告的父亲给被告程春见面礼800元,原告给其见面礼2000元。2008年农历2月初2过大礼,原告给被告的父亲彩礼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礼品折款710元)。后原告与被告程春发生矛盾,无法和好。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171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程春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见面礼是1200元,倒茶礼800元,过大礼8800元,但又退给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被告不同意退彩礼。

  被告程富(化名)辩称,见面礼是1200元,倒茶礼800元,过大礼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但又退给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被告不同意退彩礼。

  【案件焦点】彩礼钱是否应当退还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程春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程春返还原告彩礼10200元为宜,其他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恒彩礼102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程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程春负担37.5元。

  【总结】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若不再结婚,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本案中见面礼一般被视为是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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