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而且婆媳关系不好谁还愿意协议离婚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家暴,协议离婚律师,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认定要远比我们想的要难。”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告诉健康时报记者,目前,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的认定界限是非常模糊的,再加上基层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单薄,容易将夫妻之间的动手打人行为界定为家庭纠纷。

  回忆起曾经受理过的一位被家暴女性,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感慨道,有时候家暴的受害者却被判为故意伤害罪。在一次经常性的家暴中,女方为了躲丈夫手中的铁制按摩棒时,不慎将按摩棒上的铁片打到了男方中指与无名指处,导致男方手指筋腱断裂。即使受伤后,男方依旧对女方穷追不舍,将其踹到在地,直至邻居看到后报警。在此次家暴中,由于女方身体仅有些淤青并无明显受伤,而男方手指跟腱断裂被判定为轻伤。最终法院判定,女方存在故意伤害行为,判决女方缓刑1年执行。

  “认定家暴有两难:首先是家暴取证难,缺少有效的证据链,其次是家暴条件的认定难。”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介绍,家庭暴力的认定之所以非常难的原因是因为它通常是发生在一瞬间的事情,受害者不可能提前做好准备,也不可能一边被打,一边取证,而且家庭暴力通常都发生在家中,更没有第三者可以在场证明,因此缺少有效的证据链。

  法律上要认定为家庭暴力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经常性的暴力,并伴有持续性的伤害;第二,如果是发生偶然的暴力事件,这个暴力事件造成的伤害结果要达到轻微伤以上,而其他相互的或者偶发的、轻微性的暴力行为则更多会被认定为家庭纠纷。

  “在上述案件中,女方在家暴中的正当防卫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正当防卫’以及防卫是否过当等都是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且目前对于家暴中正当防卫的界定在很多方面依旧是个空白。”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表示,很多时候,家庭暴力在报警后都会被警方当做家庭纠纷案件进行处理,长此以往,施暴者便会认为打人是家务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表示,此前处理的多起家暴案件中,能够真正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的案件仅占10%,而在这其中还必须得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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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离施暴者是终结家庭暴力的唯一途径

  鉴于上述现象,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建议,第一,有关部门将反家庭暴力法真正落实执行好,加大各部门在反家暴事件中的参与力度;在法律层面,家庭暴力介入的及时性有待加以明确,希望未来在受害者报警后,警方可以将受害者带离施暴者,避免进一步遭受侵害;第二,家庭暴力普法有待加强,很多人对家暴庇护所,以及如何向家暴庇护所寻求帮助等这都是不了解的;第三,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升,才能保障在执法中的不缺位,对于执法不到位的现象也应在法律上对渎职的相关人员予以严惩。

  “离开施暴者是解决家庭暴力唯一的途径。不要沉默、隐忍,或者对施暴者抱有任何幻想,而是应该在受家暴后第一时间报警,举证,收集尽可能多的家暴证据。”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表示,对于偏远地区、经济能力欠佳的女性可以主动向当地政府、妇联寻求帮助。

  而关于个人在家暴中如何有效举证?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律师建议,首先要及时报警,留存报警记录,同时要求警方做出询问笔录来证明整个事件发生的经过;其次要拍下自己的全身照,保存受伤的照片,如果暴力事件经常性发生,还需要再家中安装摄像头,方便时候法院在事后调取监控来证明家暴的事实;最后,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禁止对方进一步的侵害行为,甚至可以让他搬出这个住所。

  【案件】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2年6月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2005年元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2005年3月21日经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被告经手于2000年2月27日借岳父向应球人民币3000元,夫妻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于1999年12月12日自愿登记结婚,并于2000年12月15日生育女孩。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导致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身心倍受伤害。加之原告与婆婆之间关系紧张,从而也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维系。在2005年3月21日经XX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和婆媳关系紧张不是事实。事实上原告提出离婚,掩盖了其不尽为人妻、为人母、抛弃家庭的行为。在婚后不久的2002年6月至今,原告就一直长期在外,从未回过家探望女儿或对女儿进行抚养,从未关心过自己的丈夫,也未尽过家庭义务,尽管如此,被告仍希望与原告和好。如果离婚不可避免的话,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共同债务27 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所收被告20 000元结婚礼金原告应予返还,由原告赔偿被告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44 00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及孩子的抚养问题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自愿一次性支付小孩至十八周岁的抚养费一万元整;(七日内支付)

  三、夫妻共同债务所欠向应球的3000元,原告向乐自愿偿还;被告应偿还部分,抵作原告在本案起诉前应承担的小孩抚养费用;

  四、被告所欠的个人债务由其本人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上海家庭婚姻律师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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