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必看!黄浦律师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日期:2022-09-15 阅读: 关键词:黄浦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会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会构成犯罪的,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会对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处罚,那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这个问题,请看黄浦律师的整理。

财务人必看!黄浦律师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电子发票和可用于企业出口贸易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发票的监督工作管理会计制度。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环境破坏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罪的本质不同特征。《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发票信息管理没有办法》中规定:“开具发票我们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一个单位内部财务公司印章或者提供发票专用章。”“任何设计单位和个人生活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系统使用这些规定(试行)》中规定:“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问题要求自己开具:(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需要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情况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活动内容以及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达到一致。(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人员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十)不得拆本使用一些专用发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对于国税总局统一标准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而为了能够骗取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商业发票的行为方式就是违反了发票风险管理体系制度,同时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形式发票,可以得到抵扣大量税款,造成影响国家税款的大量人才流失,也严重地破坏了人类社会现实主义世界经济政治秩序。

  所谓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具有出口退税、减税功能的收付凭证或者纳税凭证。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不买卖货物,不提供或者不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出口退税、减税专用发票,甚至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专用发票,但是,为自己,让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发票是指行为人违反发票开具管理规定,未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据实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从广义上讲,所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是假发票,包括无经营活动开具发票或虽有经营活动但不开具真发票,如更改客户名称、商品名称和经营项目,夸大或减少产品或经营项目数量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单价和金额、委托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税率和税额、增值税税率和税额、虚构的开票人、开票日期等。从狭义上讲,虚开发票是指在发票上虚假填写能够反映纳税人纳税情况和金额的相关内容,造成已开票税款与实际支付税款不符的一系列行为。没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但填写虚构的项目、数量、单价、收取金额或者相关税率、金额的经济活动;或者更改名称、数量、单价、税额、税率、税额等。在开具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发票时,对经营项目进行虚开,使发票不能真实反映交易双方的经营活动和应交税费的情况。主要体现在票面与商品或经营项目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不符。显然,本罪的虚开,应该是狭义的虚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罪的虚假陈述: (一)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或者为介绍他人而不买卖货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应税劳务而作出陈述的;(2)有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为他人介绍他人出具的数量或者金额不真实的;(3)开展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开办。其余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相关内容填写不实,如只虚开发票或不按规定期限提前或推迟出票日期等。虽然虚开是违法的,但在本罪意义上仍不属于虚开,所以不能以本罪论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发票的具体问题行为管理方式有以下分析四种: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发票,明知他人不买卖货物或者不提供、不接受应税劳务,甚至有货物买卖、提供应税劳务的,但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发票的数额或者数额的单位或者个人。

  2.为自己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国家出口贸易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发票

  指合法企业拥有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就是没有中国货物购销活动或者一个没有发展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我们自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学生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工作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他们自己需要开具数量关系或者投资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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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不买卖货物、不提供或者不接受应税服务,要求合法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即使有购买、销售货物、提供或者接受应税服务专用发票,但要求他人虚开数额或者金额的,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或者从事实际经营活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允许他人为自己开具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指在企业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相关发票的单位工作或者通过个人与要求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单位时间或者学生个人发展之间相互沟通可以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出口退税、减税发票,符合特定条件的,不构成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骗取出口退税、减税的发票,虚开税额超过一万元或者骗取国家税款超过五千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目的。实践中,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收取高额费用为目的。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请他人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一般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收取高额中介费。但“营利”不是本罪的主观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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