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浦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22-09-21 阅读: 关键词:黄浦律师,走私

  大家应该都知道“代购”这个行业,但是这个行业如果不小心就有可能会涉嫌走私,比如说买卖一些烟、酒、个人电脑之类的,如果达到一定的数额,或者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的,就会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那么本罪的起诉标准是什么呢?跟着黄浦律师一起来看。

黄浦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论走私普通物品罪起诉的具体依据

  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额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起点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黄浦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并且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税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起点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应纳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与个人走私不同。这主要是由于司法实践中,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数额和数量往往很大。如果对个人犯罪适用相同的量刑标准,那么对犯此罪的单位适用最高量刑级别,实际上使其他量刑级别形同虚设;同时,结合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因此,区分单位和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定罪量刑标准更为合适。

  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最高发展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企业办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对单位和个人主义共同参与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意见第20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信息共同生活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1)单位和个人因素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单位起主要影响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数据均不追究刑事社会责任,由海关予以解决行政人员处理;(2)单位和个人经济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个人起主要功能作用的,对个人依照《刑法》有关部门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由海关予以教育行政系统处理;(3)单位和个人能力共同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为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但无法直接认定单位或个人起主要重要作用的,对个人和组织单位时间分别按个人网络犯罪和单位会计犯罪的标准分析处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运用通过上述标准时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述标准的作用,在实践中对走私普通货物和物品罪的起诉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后续走私中应注意的问题

  (1)利用自己购买的加工技术贸易进行登记工作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信息行为的定性分析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对于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加工产品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是海关根据我们国家经济法律保护法规体系以及学习有关政策性规定,给予学生特定社会企业主要用于保税货物生产经营风险管理和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网络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特定减免税批文等涉税单证进口货物,实质是将一般国际贸易货物伪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没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应当选择适用《刑法》第153条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加工贸易海关稽查欺骗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海关以虚假出口、虚假结转、使用虚假单证等方式骗取保税货物、物品,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2.间接走私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间接走私,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内海”包括海口的内陆水域。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合法凭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际运输惯例,船舶及其人员必须持有的证明其运输、携带、购售货物、物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商业单证、运输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和文件。(2)不是所有的间接走私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的货物,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的货物的,按照走私货物的种类定罪处罚,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不禁止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出售国家限制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又没有合法证明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3)间接走私的量刑标准是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数额较大是指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

  3.对走私以及普通企业货物、物品罪主观方面故意的认定

  (1)主观意图中的“知知识”识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走私的主观意图,即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走私行为,希望或允许有害结果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走私主观意图中的“知情”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走私的主观故意中,“知道”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从事的行为是走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有证据证明确有欺骗行为外,可以视为“故意”:(一)利用专用设备或者运输工具走私货物或者物品;(二)未经海关同意,在码头、海(河)岸运输(〈驳船)或者买卖非法进出境货物或者物品。 (三)提供合同等虚假商业文件, 委托他人办理通关手续的发票、证件;(四)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进口(出口)业务,应纳税额明显低于正常货物进口(出口)业务;(五) 因同一走私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六)其他有证据证明的情形。

  (2)走私犯罪中对走私对象不是“明知”的案件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只能证明行为人具有走私的“知识”,而被扣押的走私货物,并不具有“知识”的知识性质。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走私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走私犯罪意图,但走私具体对象不明确的,不影响走私犯罪的构成,应当根据走私的实际对象定罪处罚。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人受到欺骗,对走私对象有错误认识的,可以从轻处罚。

  (3)是否以主观盈利为目标。 根据刑法的规定,一般走私普通物品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牟利。 走私普通物品进出境的行为人虽然是为了牟利,但不能作为走私普通物品罪的主观要件之一。 根据刑法第154条的规定,下列走私行为在我国主观上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销售获利的解释如下:"销售获利。 是指在海关监管下销售保税货物和特殊货物,主观上获取非法利益的人。

  4.走私数额的确定

  (1)直接走私的走私金额相对容易认定。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纳税额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1997年刑法改变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中以“走私货物、物品总值”为基数的计算方法,改为“偷税”。

  (2)后续进行走私犯罪数额的认定因走私活动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了解不同。第一,走私保税物流货物的数额。保税进口货物在进境时是无须向海关企业缴纳中国关税的,一旦出现行为人将批准进境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技术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国际货物在境内公司销售自己牟利,就必须经海关行政许可并按照我国货物价额补缴全部通过关税,否则就构成一个走私普通商品货物、物品罪。因此,走私保税对于货物的数额问题应是其应补缴的全额关税。第二,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数额。国家发展基于学生一定的政策,对某些部分货物、物品在进境时减收或免收相应的关税,如果没有行为人将这些影响货物、物品在境内市场销售信息牟利,就必须经海关工作许可并补缴当初减收或免收的关税,否则就构成包括走私普通产品货物、物品罪。因此,走私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的数额标准应是我们国家可以在其进境时所减免的税额。

  (3)间接走私数额的认定。根据《刑法》第155条的规定,间接走私普通企业货物、物品数额存在较大的,构成一个走私普通中国货物、物品罪。而“数额具有较大”是指走私普通商品货物、物品价额较大发展还是指走私普通销售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影响较大?依据我国最高实现人民对于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诉讼案件没有具体分析应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数额相对较大”是指应缴税额5万元通过以上。因此,间接走私数额的计算,也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应缴税额为标准。

  5.应缴税额的范围问题及其相关计算

  (1)应纳税额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代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 “偷逃应纳税额”,按照走私发生时海关批准的适用税法、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走私犯罪嫌疑人为销售走私货物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 已缴纳的增值税,经查实偷运货物应纳税额后,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因为走私犯罪嫌疑人在走私活动完成后,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缴纳增值税,以销售走私货物为目的,在流通领域取得非法收入的手段。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

  (2)应缴税款的计算。根据进出口关税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从价、从价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关税。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应纳税价格 × 关税税率,从价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 = 商品数量 × 单位税额。进口货物的进口关税按从价税率计算。进口关税的计算公式是: 进口关税数额 = 完税价格 × 进口关税税率。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包括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前的运输、相关费用和保险费。①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卖方将该货物销售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时,买方为该货物的进口向卖方实际支付和应付的、按照《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海关审批办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的总价格,包括直接支付价格和间接支付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或者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海关在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下列方法审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货物成交价格的相同估价方法;货物类似交易价格的估价方法;折扣价的估价方法;价格评估方法的计算;合理的方法。②进口货物的运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口货物的运价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货物实际运输成本或者货物进口时运输行业公布的同期运价(金额)计算运价。运输工具作为进口货物自行进境的,海关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不单独计算运费。③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按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的,海关按照总价的3%加运费缴纳。计算保险费,公式如下:保险费=(价格+运费)× 3% 0。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应当纳税的,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核确定完税价格:①进口时应当纳税的加工进口料件,以申报进口料件的成交价格审核确定完税价格;②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应当以该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以与内销申报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③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海关应当以与内销申报同时或者大约同时随料件进口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加工企业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或者副产品,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国内价格为完税价格。加工内销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审查确定。

  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要纳税的,以海关审核确定的货物进口原价为完税价格,不含折旧价值。 计算公式为:海关价值=海关确定的原进口时货物价格(<1-纳税时实际进口时(月)/监管期)。 12)。 上述计算公式中“补税时实际进口时间”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但超过15天的,按月计算,不超过15天的,不计算。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货物的成交价格确定,包括货物装船前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基地的运输费用、有关费用和保险费。但是,其中包括的出口关税数额应当扣除。

  (三)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应纳税额的核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走私案件管辖的海关应当出具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查证明(以下简称核查证明)。海关出具的《核销单》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走私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核查证明有异议的,或者已核查的偷税事实发生变化,认为需要进行补充核查或者重新核查的,可以要求原出具核查证明的海关进行补充核查或者重新核查。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对查证有异议,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查证的,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再次核准。重新验证应由专人进行。

黄浦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什么疑问,可以联系黄浦律师,专业律师一对一沟通,效果更好。


黄浦律师讲解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http://www.lvshi112.com/hplvshi/2337.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上海律师咨询微信

律师咨询微信号:1287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