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公司律师来讲讲公司破产后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办

日期:2023-02-23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公司律师,公司破产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时,只要证实债务人不克不及了债务到期债权即可。然后由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实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上海法律顾问为您讲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上海专业公司律师来讲讲公司破产后无法偿还债务怎么办

  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破产时证实债务人是不是存在破产缘故缘由的调配规则是,只要证实债务人不克不及了债务到期债权即可,然后由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实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权,也非显然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

  宿世不忘,后事之师,为防止将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人民法院检察债务人是不是存在破产缘故缘由,需求证实“债务人不克不及了债到期债权”+“资不抵债”或“有显然不足了债才能”的情况。而证实前述两种情况的举证义务,因债权人和债务人申请的不同,举证规则的分配不同。

  债务人申请需要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而债权人申请只需证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若债务人有异议,则需证明不存在“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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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前述举证义务的调配划定规矩,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理,相对债务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破产清理,举证义务更低,更容易被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债务人在具有破产原因,满足破产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债权人”申请的途径。

  本院觉得: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亚细亚公司是不是具有破产缘故缘由。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克不及了债到期债权,债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举行重整或许破产清理的请求”之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请求时,只要证实债务人不克不及了债务到期债权即可。

  此时,依据该法第十条第一款以及《企业破产法说明(一)》第六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请求未在法定克日外向人民法院提出贰言,或许贰言不克不及成立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裁定受理破产请求”之规定,应由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实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权,也非显然不足了债才能的,债务人举证不克不及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也即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情形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既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也是债务人存在破产原因的认定依据。就本案而言,刘木辉、龚秀英申请亚细亚公司破产时,应当举证证明亚细亚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之后,举证责任转换至亚细亚公司,由亚细亚公司举证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否则即应认定亚细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由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刘木辉、龚秀英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案中,刘木辉、龚秀英请求亚细亚公司破产时,应该举证证实亚细亚公司存在不克不及了债到期债权的情况,以后,举证义务转换至亚细亚公司,由亚细亚公司举证证实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权或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否则即应认定亚细亚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由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刘木辉、龚秀英提出的破产申请。具体分析如下:

  起首,刘木辉、龚秀英对亚细亚公司的债权曾经见效讯断所确认并已进入施行步伐,且经施行未获任何了债,且此种未获了债的状况并非因临时的资金周转艰苦等问题暂时中止支付,而是在较长期间内持续不能清偿,故刘木辉、龚秀英已证明亚细亚公司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其次,亚细亚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了债全数债权或许显然不足清偿能力的情形,且其承认公司已经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同意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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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上海法律顾问认为,亚细亚公司曾经具有破产缘故缘由,一、二审裁定以刘木辉、龚秀英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亚细亚公司不克不及了债到期债权而且资产不足以了债权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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