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公司律师讲身份证借出注册公司的风险

日期:2022-03-07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公司,律师,讲,身份证,借出,将,

  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设立公司的情况经常发生。一些公司老板也会借员工身份证注册公司,并承诺好处。那么,当事人并不是说注册公司只是借身份证注册公司的名义股东。他们是否对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海专业公司律师述本文是自然人将身份证借给他人注册公司并承担返还资金义务的案例。

 

 

  案情简介:

  1、倪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货币下同),注册股东为余、曹。公司验资报告规定,余投资40万元,曹投资10万元,公司收到注册资本50万元。

  2、2019年4月9日,法院受理了债权人对倪可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了经理。经理发现,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就将50万元转入苏州的一家工厂。

  三、经理倪可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命令余某,曹某共同返还公司出资50万元及利息。

  4、在审判过程中,余和曹辩称,他们将身份证借给的台湾人的身份证开了一家公司。他们无意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认为公司的行为与之无关。
 

上海专业公司律师讲身份证借出注册公司的风险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裁定余某,曹某返还相应的投资和利息。原因是余,曹没有共同投资成立公司,借身份证给他人注册为公司股东,因为没有提供足够的依据,两人也认为公司变更工商登记没有异议作为公司股东身份,也办理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不采纳其辩护意见。

  曹某拒绝接受,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曹某主张其只是名义股东不承担责任的问题。

  主要原因是当事人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材料中被记录为股东,属于股东身份的法律形式,使其具有股东特征,善意第三方有充分的理由信任,即使公司股东登记不是曹真正的意思,但根据工商登记信息的宣传效果和商业外观主义原则,特别是涉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确认其股东身份。公司成立后,曹从公司领取资金,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曹配合处理,未对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因此,公司经理根据工商登记股东的身份要求承担责任并不不不不当。
 

 

  律师点评:

  上海专业公司律师对本案涉及的公司法、公司治理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更多的研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曹是名义股东,但法院仍然判决两人共同返还投资,看似无辜,但实际上罪有应得。

  所谓的名义股东,一般是有限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和名义投资者同意由实际投资者出资,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名义投资者仅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名义登记。

  虽然是名义,但仍需承担《公司法》等法律要求的股东义务和责任。全额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实际投资者没有出资或全额出资,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名义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未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上海专业公司律师不建议担任公司的名义股东。如果您必须担任,不要将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借给他人注册公司股东。请务必与实际投资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实际投资者的具体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未按约定出资或逃避出资等相关违约责任。必要时,要求实际投资者提供全额担保。

  如果名义股东不在公司工作或不经营公司,也要积极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前寻求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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