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案件律师解析老赖公司偷注销后债务谁担

日期:2022-03-08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案件,律师,解析,老赖,偷,注销,后,

  老赖公司悄悄被取消,未偿债务由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这两种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即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心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要股东不利用公司的独立性和滥用股东的有限责任侵犯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原则上作为公司债权人不能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然而,取消未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取消公司并不少见。原则上,如果公司没有外债,非法取消公司的法律风险相对可控。但是,如果公司仍有未偿债务,股东仍以虚假清算报告取消公司。上海公司案件律师根据《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股东将对公司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案例说法:

  判决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实施的非法清算行为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除部分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次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其非法清算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侵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的非法清算也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案件概况:1.林1、林2为夫妻关系,均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股东。康宇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1,永恩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林2。2004年。2006年,法院判决债务人康宇公司偿还烟台银行600万元。800万元,担保人永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判决生效后,由于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执行法院于2007年依法终止了执行程序。

  3.2011年11月15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同年11月28日,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布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2012年1月12日和1月16日,两家公司清算组形成两份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一致决议批准,均表示债务清偿完成。

  4.烟台银行知道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被取消后,立即起诉被告林1.林2,要求两人对两家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一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1.林某2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判决应承担清偿责任。林某1.林某2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高院上诉,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二审:林1。林2拒绝接受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没有证据证明两人的清算行为造成了烟台银行的损失,因此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山东省高等法院认为,第二被告的虚假清算行为使不符合注销条件的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注销登记,使银行可以随时要求第二公司清偿债务,第二被告应对所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该判决驳回了上诉,并维持了原判决。

  林某1.林某2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上海公司案件律师解析老赖公司偷注销后债务谁担
 

  本案焦点:

  1.关于林某1.林某2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2.关于申请人林某1.林某2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法院判决:

  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关于林某1.林某2是否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清算程序,是指公司解散后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活动。解散清算程序适用的前提是公司财产可以偿还全部债务,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偿还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时,应当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林1和林2夫妇作为康宇公司。永恩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分别担任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清算过程中,知道两家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烟台银行债权,没有通知烟台银行申报债权,也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其行为损害了烟台银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依法认定为故意侵权。

  2.关于林某1.林某2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一方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非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是,烟台银行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的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因此,原判决将申请人非法清算行为给烟台银行造成的损失认定为债权本息的全部,法院维持不当。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通过依法设计破产清算制度,既保证了债权人对公司全部财产的公平赔偿,又为债务人企业提供了破产免责救济。破产免责的法律后果不仅依法免除了债务人企业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而且隔断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使股东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林1。林2自己的非法清算行为,是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免除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作为股东林1。林2不再受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申请人林1。林2还应对康宇公司和永恩公司的全部债务负责。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公司注销法律风险提示:

  从上述情况上海公司案件律师可以清楚地看出,股东以虚假清算报告取消公司的法律风险。因此,作为律师,特别提醒公司股东:

  1.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而解散的,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后,清算组应当向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登记机关确认,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终止。

  上述条款明确规定,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公司依法清算后,有两个结果:

  一是清算后净资产不为负,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财产可依法分配,公司注销;

  另一种是资不抵债。此时,清算组不能与公司债权人就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股东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随着商业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的注销日益简化,但作为公司的股东,我们应该记住,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提程序,否则我们可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注销不清算或虚假清算,股东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虽然,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但是,仍然有很多公司在注销过程中,根本不清算,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来注销公司,更有甚者,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的债务且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黑名单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仍然以虚假的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其违法清算行为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债权人因债务清偿主体消灭而无法主张债权,其实质是滥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外,在公司注销过程中,工商登记部门均要求公司股东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的规定,公司注销不清算或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的,作为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据股东所作的承诺,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三、执行程序中,注销不清算,法院可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若公司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此时股东违法注销公司,则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从而全体股东需要对公司正在执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海公司案件律师综上,在有限责任公司注销过程中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务必依法清算,在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否则,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的独立性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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