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法律律师谈转让股权后追加为被执行人

日期:2022-02-15 阅读: 关键词:上海,公司法律,律师,谈,转让,股权,后,追加,为,

  案件:

       2016年1月8日,青岛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某公司)(甲方)与某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轮胎公司)(乙方)签订天然橡胶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由于天然橡胶价格上涨,青岛某公司未按约交货,双方发生争议。一家轮胎公司作为原告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阳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山阳法院裁定青岛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某轮胎公司支付违约金211680美元(相当于人民币138万元)。青岛一家公司拒绝接受,并向焦作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焦作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一家轮胎公司向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家轮胎公司失去了被执行人青岛一家公司的偿还能力,而青岛一家公司的股东曲某、闫某、原股东郭某、张某、张二某均未能按照《公司章程》全额出资的理由向法院申请追加郭某等人为被执行人,并要求其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承担青岛一家公司对一家轮胎公司的债务偿还责任。山阳法院经审查裁定,将曲某、闫某、郭某等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曲某、闫某、郭某等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某轮胎公司承担债务偿还责任。郭拒绝接受,并于2018年3月14日向山阳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青岛一家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原告郭投资100万元,参股比例为50%,认购期限为2044年10月9日。2014年12月,原告郭向被告青岛某公司账户汇款25万元,注明为投资资金。2015年8月,原告郭和张在青岛保税区召开股东大会,同意郭以25万元的价格将持有青岛某公司的25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2.5%)转让给张,持有青岛某公司75万元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7.5%)。随后,张向郭的账户汇款了25万元。2015年9月16日,青岛某公司申请将股东登记由张、变更为张。
 

上海公司法律律师谈转让股权后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郭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转让股权,青岛轮胎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债务,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依法投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原告郭要求撤销执行裁定,增加被执行人的部分,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山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郭的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评析

  1.股东对公司的责任与认购出资的时间无关。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仅限于认购的出资金额,不应区分已支付或未支付的出资,股东未支付的部分也属于公司财产。

  2.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3)》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务无法偿还是股东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不需要公司破产或非破产清算,未认购投资期不能成为股东避免责任的条件。公司财产不能或者不足以偿还债务的,股东有义务支付相应的注册资本。

  3.公司章程对股东认购出资期限的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与善意的第三方作斗争。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认购出资时间的协议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内部管理和经营安排之间的协议,不直接与第三方(如公司债权人)作斗争。公司章程对出资期限的协议只是股东法律义务的具体安排,不能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法律出资义务,即资本充实责任。

  4.认购投资期限的协议是一个可选的时间点。认购投资期限内的任何时间认购均符合协议,而不是一定的,必须在期限内认购。股东认购投资的实际进度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负债有关。公司处于长期债务未结算状态,股东有义务在认购范围内向公司实际出资或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不能拒绝或拖延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和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

  5.股东在未出资期限内转让股权的,可视为股东对其法律义务的预期违约。《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在承担出资义务的法律义务的前提下,未出资期限为股权转让,可视为公司出资责任的预期违约,允许出资义务加快到期。上海公司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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