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能否向以前股东追责?

日期:2021-06-24 阅读: 关键词:股权转让,上海股权纠纷律师,上海市法律顾问

  股权转让后能向以前股东追责吗

  上海市法律顾问解答:股东转让股权后,能不能向以前股东追究责任,要看原股东是否如实履行出资责任而定,如果如实出资的,股东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后能否向以前股东追责?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可行性研究

  (一)现行立法规范下债权人缺少明文追究股东责任的依据

  债权人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参与人,也是享有合法权益的一方当事人。虽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但是实践中上述情况导致管理人根本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此时应当赋予债权人越过法人人格对自然人股东进行追责的可能。现有法律规范下,债权人想直接越过法人人格追究股东责任较为困难。《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3条有着类似的规定,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公司义务的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承担补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的承担方式属于“补充责任”,无法直接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公司才是第一责任人。但实践中面对财产状况不明的“空壳公司”,债权人救济无门,权利得不到保障。公司的债权人并非公司的内部股东,而公司才是未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债权人,而这种债权约定凭据体现于公司的内部章程和设立时的资料,公司的债权人无法将无形之手延长至公司内部。

股权转让后能否向以前股东追责?

  (二)代位权之诉为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提供了新的突破口

  1.破产债权符合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笔者认为,债权人可以尝试通过代位权之诉的方式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方案具有可行性。《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破产申请,所以未缴纳的出资也应当归入债务人财产,债务人应当随时缴纳,不受认缴出资时间限制。代位权的行使前提条件是“债权需要到期”,《破产法》第35条通过理论界的法律研究和实际判例已经认定这是立法中股东出资唯一的“加速到期制度”情形。

  (2019)豫13民终1263号判决书认为:2017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七次法官会议纪要就“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进行了讨论,该纪要认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个或部分债权人起诉请求股东以其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支持。只有在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时,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才有法律依据。”该会议纪要符合本案的情形,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予以参考。

  该案说明了“个人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不能行使代位权,但由于涉案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可以先行进行申请破产程序。”这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后,进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可行性论证。

股权转让后能否向以前股东追责?

  2.代位权的立法目的能够契合破产程序的目的

  其次根据代位权的目的,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增加和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务人的财产维持一个稳定状态,而若不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后行使代位权,将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岌岌可危,无法保持良好的资产活力,更有可能损害其他后续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从代位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来看,债权人的代位权之诉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因此,债权人可以尝试以提起代位权之诉的方式代为行使公司对自然人股东享有的债务。

  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遇到此类无实际地址、无人员、无财产的“三无公司”破产清算时,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履行勤勉义务,追究债务人股东的个人责任,同时债权人也可以积极追责,向股东个人提起代位权之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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