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屋买卖的简易程序

日期:2022-08-03 阅读: 关键词:上海房产纠纷律师,房产买卖

  原告赵a与被告沈a、陈a房屋进行买卖双方合同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乔财权适用一个简易操作程序信息公开开庭时间进行了关于审理。原告的委托企业代理人雷a,被告沈a及其工作委托人和代理人潘a,被告陈a到庭参加了公司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那么对于相关情况你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和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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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赵 A 声称,原告是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在此基础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 × × 区 × × × × 道 × × × × × × × × 房 × ×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告人沈 A 协助原告将 × 区 × × 道 × 车道 × × × × × × 楼 × 室的房产权归还原告人和被告人陈 A 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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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可以提供了以下研究证据:

  1、原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合同进行一份;

  2、房地产权证一份;

  3、房地产登记簿;

  4、买卖交易合同作为一份,证明原告公司没有教师签名;

  5、公证书复查决定书一份;

  6、公证书一份;

  7、还贷卡一张。

  被告沈a辩称,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证据4、5有异议,当初签合同时,被告陈a称原告不在上海,故携带了公证授权书来签约的,且没有任何人胁迫陈a;证据6没有异议,其依据该份公证书与陈a签订买卖合同的;证据7没有异议。其在购房时,被告陈a出具了公证委托书,而原告又是房屋产权人,因此其有理由相信陈a有权出售涉案房屋,故原告提出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如原告有经济损失,原告应当向陈a追索。

  其在购房时向陈a支付了首付款34万元,并办理了贷款,因此可以证明其购房时已支付了对价,其在支付了对价后,被告陈a协助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该取得是善意的,而不是恶意的,因此原告无权向其追回房屋所有权。原告与陈a系姐弟关系,其有理由相信两人有串通的嫌疑,且所有的造假均由陈a所为,因此所有的后果均由陈a负责,而不是其与银行及案外人承担。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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