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案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日期:2020-02-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财产保全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诉讼中财产保全应满足什么条件?上海律师通过解析财产保全案例,解答你的疑问。
 

财产保全案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析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陈业与变更保全申请人姚轶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陈业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姚轶群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姚轶群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9)沪0114财保214号民事裁定书,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姚轶群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现变更保全申请人姚轶群向本院交纳了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提供担保的财产,请求解除对其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姚轶群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姚轶群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律师分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诉讼中财产保全应满足什么条件?

  第一,需要对争议的财产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主观因素有,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物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物是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会造成更大损失。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在一审或二审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审结,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果法院的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是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第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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