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拆迁后能否继续民事诉讼?上海打拆迁官司律师为您讲解

日期:2023-02-21 阅读: 关键词:上海打拆迁官司律师,拆迁诉讼

  湖南省高等人民法院(2016)湘行终869号行政裁定觉得,郑胜晚等人于2015年4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涉案征收赔偿和谈有效,该案终审讯断确认赔偿规范题目并没有欠妥,该和谈应认定为无效。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为您讲讲有关的问题。

行政起诉拆迁后能否继续民事诉讼?上海打拆迁官司律师为您讲解

  现郑胜晚等人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以赔偿规范太低为由,要求撤销前述和谈,属于《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施行多少题目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形。

  一审认定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妥,但裁定对本案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郑胜晚等人请求再审称:在2015年5月1往后,征收赔偿和谈能够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不该合用《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施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再审。

  大祥区当局答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局限,两边已就和谈执行终了。郑胜晚等人曾以和谈有效为由提起过民事诉讼,并被终审讯断采纳诉讼请求,再次起诉受生效判决约束。请求驳回郑胜晚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觉得,《最高国民法院对于施行多少题目的说明》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划定,告状人重复告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十)项划定,诉讼标的为见效讯断的效能所羁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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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重复告状,是指当事人对同一被诉行政行动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其特点是被告和被诉行政行动均为同一个。关于一些案件终究应该经由过程民事诉讼路子解决,仍是经由过程行政诉讼路子解决,实践中存有争议的,当事人只能抉择一种路子举行布施。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败诉后,又对同一争议所涉行政行动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亦属于重复告状的情况。所谓“诉讼标的为见效讯断羁束”是指当事人告状所指向的诉讼标的曾经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许法令瓜葛的性质,曾经被见效的人民法院讯断所确认。

  此种情况中,告状人并不是一定是见效讯断的告状人,包孕见效讯断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也包孕其余相关联的案外人。见效讯断拥有对世的法令效能,不但对案件当事人有拘束力,对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国民、法人或许其余构造异样拥有拘束力。

  本案中,郑胜晚、伍栋梁曾就征收赔偿和谈的效能题目以援建指挥部为原告提起过民事诉讼。征收赔偿和谈的效能争议,与本案对签订和谈行动提起的行政诉讼,本质属于统一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征收补偿协议争议究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还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确实存在争议。

  但是,无论是选择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同一纠纷只能选择一次救济。郑胜晚、伍栋梁在民事诉讼败诉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两人的起诉,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对岳小琴、岳小利、岳小容而言,先前并未提起过民事诉讼,但是终审民事判决的结果已经对其本次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征收补偿协议的效力作出明确确认,协议效力已经不具有可争议性。

  郑胜晚等人又针对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受民事生效判决的羁束。一、二审裁定驳回郑胜晚等人的起诉,亦无不当。郑胜晚等人主张,2015年5月1日后征收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不属于受生效判决羁束的情形,系对法律条文的错误理解。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裁定将签订行政和谈行动消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妥,二审裁定予以纠正,符合法律规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列举的可诉行政协议行为并非完全列举,凡是有可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或者不利影响的行政协议行为,包括本案签订协议的行为,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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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动迁律师事务所认为,应该指出的是,行政和谈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局限,是指行政和谈行动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局限。行政和谈行动既包孕行政构造不依法执行、未根据商定执行或许双方变换、解除行政和谈的行动,也包孕行政构造与和谈相对人签订行政和谈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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