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名刑事律师解答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前有啥区别

日期:2021-05-11 阅读: 关键词: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案律师,上海著名刑事律师

  上海著名刑事律师 海南的陈某因妻子被公有调戏而与公有发生争执,在过程中公有的持钢管、有的持铁铲,还有的持石头或者是酒瓶对陈某进行殴打,而陈某拿起了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单刃小刀向他们捅去,导致1死3伤,这属于正当防卫吗?

  根据法院的判决来看,这属于是正当防卫,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陈某的生命安全受到了现实的紧迫的不法侵害,其为保护妻子一直是处于防御状态,无论从手段还是程度上来讲,都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法院认定属于正当防卫,并且不承担任何的民事赔偿责任。知道了吗?

  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相比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做了如下修改:一是放宽防卫限度的条件。只要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后果又未明显超过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的,或造成的损害虽然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但是实际造成的损害不算重大的,均属于正当防卫。二是增设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其立法理由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防卫的案件都是针对暴力犯罪实施的,然而,由于1979年《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更没有针对暴力犯罪而实施正当防卫的专门规定,导致在很多情况下,遭受严重暴力侵害的行为人不仅得不到保护,反而可能以防卫过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不利于强化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三是不再单独规定防卫人因恐慌、激愤而超过防卫限度的问题,这是因为此类主观状态的认定非常复杂,且防卫过当处罚的规定包含了“免除处罚”的内容,故不单独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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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防卫是国家法律确证的公民在公权力保护不能及时到达情况下的一种私力救济权。司法实践中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应遵循鼓励和支持的价值立场。近年来,“昆山反杀案”“赵宇案”和“涞源反杀案”等典型案件相继出现,引起社会与学界极大关注,重新激活了正当防卫条款的司法适用机制,有效地纠正了防卫限度判断和防卫过当适用的认识误区,一改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好人受罚”的不公正处遇,着重体现了优先保护防卫人利益的新的政策导向。“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作为当前正当防卫机制的重要价值观基础,不仅是当前纠正防卫过当之司法认定误区的关键,更是重新激活正当防卫机制的根本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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