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请律师权利上海知名刑事律

日期:2021-02-04 阅读: 关键词:上海知名刑事律师咨询,上海免费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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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出台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办法》,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极大提高了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意识和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积极性。然而,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一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却很少受到重视,被害人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比例远低于被告人聘请辩护人的比例。甚至有些办案机构都不理解被害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更谈不上配合和保护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以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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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刑事案件大多是公诉案件。受害者报案后,国家负责调查、起诉和审判。作为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国家司法机关确保受害者的权利得到保障。因此,受害者不知道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在程序上有天然的优势。辩护人可以直接进入程序,在程序之初——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然而,律师帮助受害者起诉和报案的成功率很低,特别是在金融犯罪和经济犯罪领域。立案、取证、追偿更是难上加难。受害者和律师普遍害怕困难。

  三是被害人和部分律师不了解刑事诉讼的特殊性,有时会向办案单位提出一些毫无根据的要求,比如对诈骗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只是根据传闻,要求司法机关对某人采取强制措施,导致办案单位不欢迎被害人聘请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

  但实际上,恰恰是因为被害人缺乏专业准确的律师指导,不熟悉证据的收集,不熟悉所涉犯罪的定罪标准或管辖规定,难以立案起诉;正是因为部分律师不熟悉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和办理要求,导致其行使诉讼权利受阻,无法有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他们不能互相制约,形成良性循环。

  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首先要知道自己依法享有哪些权利,并做好准备,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参与诉讼过程,获得最直接的信息,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法律帮助。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诉讼法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的三大规则,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如下:

  第一,调查阶段。

  首先要明确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在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只能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请律师,律师可以指导被害人保存证据,区分管辖,在被害人申诉受阻后提出解决方案。

  事实上,如果律师在现阶段能够提出证据详实、观点明确的意见,侦查机关并不介意律师的帮助。

  第二,审查起诉阶段。

  1、阅读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因此,经检察院批准,诉讼代理人享有阅文权。

  2.申请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3.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当值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当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三,审判阶段。

  (a)第一审判阶段。

  1、阅卷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经人民法院许可,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件材料。一般来说,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审查完毕,法庭阶段的主要审查内容是公诉机关在法庭审判阶段提交的起诉书、量刑建议和新证据。

  2.向法院申请取证权。《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的,参照本解释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3.出席审前会议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开庭前,法官可以传唤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回避、证人出庭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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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席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应不迟于开庭前三天送达。此外,根据三个条例的规定,诉讼代理人还可以向被告人提问、质证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公诉人出具公诉意见后出具补充意见等。

  (二)二审阶段。

  1、听取意见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2、参与审判的权利。《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2条规定:在法庭辩论阶段,上诉人、辩护人应当先发言,然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出庭;抗诉案件,首先由检察官、诉讼代理人出庭,然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首先由检察官和诉讼代理人出庭,然后由被告人和辩护人发言。

  第四,在整个刑事诉讼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如上诉权、控告权、质疑权等。

  上海刑事律师咨询费用  5.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可以以被害人名义享有的权利:比如一审判决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权利;对有效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判决阶段申请执行的权利等等。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和权利没有得到与被告和辩护人同样的重视。作为刑事律师,要认真理解和认真把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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