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谈最新贪污罪是如何判定的

日期:2022-08-19 阅读: 关键词: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贪污罪

  贪污罪是如何认定的呢?都有哪几方面?关于贪污罪的这些问题,下面上海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谈最新贪污罪是如何判定的

  (一)区别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普通贪污行动的非法方式,除拥有普通贪污违法行动的共性外,还具有本身的特点。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不是达到5千元。此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要领计较。关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000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组成贪污罪;而关于贪污的数额还没有达到5000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此中,贪污情节首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动。假如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动就应认定为普通贪污违法行动;假如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动就应认定为贪污罪。此中,贪污情节是不是属于较重或较轻局限,普通应从如下方面举行综合阐发、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体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动的念头和目标;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大众(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元财物的性质、用处;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法;五看贪污行动所造成的前因;六看行为人的悔罪体现。依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国民检察院宣布执行的《对于国民检察院间接受理备案侦察案件备案规范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得逞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有意实行的非法占领大众(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元财物行动,已具有了贪污罪组成的全数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动,是不是吻合贪污罪组成要件的特性。此中,权衡非法占领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动,是不是造成了主观的伤害效果。此中,权衡造成了主观伤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上海专业刑事律师谈最新贪污罪是如何判定的

  关于吻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动,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配合贪污犯罪的认定

  所谓配合贪污犯法,是指二人以上配合实行的贪污犯法行动。它有如下特色: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配合实行了非法占领大众(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元财物的行动;三是行为人之间拥有配合贪污的有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四)经济承包举止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我国以后经济生存中的一种首要谋划体式格局。就其范例而言,包孕两种: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谋划治理为主变成监视治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托付间接对承包工具举行谋划治理。它的特点是,承包工具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手,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工具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工具的使用权则归承包方享有。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待遇划定各自的权力和责任,以承包方完成所承包的终究出产谋划结果目标作为调配的根据,承包方并于是相应地享有较大的出产谋划自主权和负担较大的出产谋划义务。它的特点是:承包方打仗、应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因此,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该类承包是否属于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精确认定承包人是不是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精确认定承包人所侵占的财富是不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股份制企业,是指全数注册资源由全部股东配合出资,并以股份方式投资停办的企业。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司法》(l993年R月29日)、《中华国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l988年4月l3日)、《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股谋划企业法》(l979年7月1日)、《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分工谋划企业法》(l988年4月13日)和《中华国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l986年4月l2日)以及《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营企业暂行条例》(l988年6月3日)划定,股份制企业包孕两类:一是无限义务公司。即由两个以上股东配合出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负担无限义务的企业法人。它又可分为:国有无限义务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非国有无限义务公司以及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和国民整体同其余非国有经济构造,配合出资开办的无限义务公司。此中,非国有无限义务公司又包孕:劳动群众集体投资缔造的无限义务公司、非国有企业之间配合投资缔造的联营性质的无限义务公司、外商投资缔造的无限义务公司和港澳台商投资创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即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因此,股份制企业的资本,既可以具有国有财产属性,也可以具有非国有财产属性。所以说,股份制企业属于公司范畴。据本法第27l条规定,在股份制企业中存在贪污犯罪的可能。

  (六)三资企业中贪污罪的认定

  所谓三资企业,是指中外分工谋划企业、中外合股谋划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统称。它是股份制企业的一种非凡形式。

  (七)经济联合体中贪污罪的认定

  (八)科技职员兼职举止中贪污罪的认定

  (九)有奖贩卖、储蓄举止中贪污罪的认定

  (十)保险、邮政部分贪污罪的认定

  (十一)公务举止中接受礼物行为的认定

  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对党和国家构造事情职员在国内外来往中收受礼物实施挂号轨制的划定(1995年4月30日)划定:党和国家构造事情职员在国内外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十二)区别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边界

  陵犯、盗取、骗取是贪污罪的三种基础行动形状,这使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在行动形状上拥有相似性。二者的首要区别是:(1)犯法主体分歧。前者是非凡主体,唯独国度事情职员以及受国度构造、国有公司、企业、奇迹单元、国民整体托付治理、谋划国有资产的职员能力实行;而后者的主体是普通主体,任何有刑事义务才能的人都可以实行。(2)犯法主观方面分歧。前者是行为人应用自己职务上的方便,以陵犯、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后者则是单纯以盗窃、骗取、侵占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犯罪手段与行为人的职务、职权或地位及其便利条件无关。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是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关键。(3)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行为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而后者则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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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便是贪污罪的相关问题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上海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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