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律师阐述自愿发生性关系仍认定为犯罪的几种情形

日期:2021-06-07 阅读: 关键词:性关系,性犯罪律师,上海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上海刑事律师免费解答自愿发生性关系仍认定为犯罪的几种情形

       一、和已婚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的。这种情况,可以说是不用以夫妻名义生活来进行限制,只要存在第三者与已婚军人或军人配偶同居的情况,就算是违法犯罪了,以破坏军婚罪定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和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的。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那么,无论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

   三、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的。我们经常会听别人说:你已经是个大姑娘了。大姑娘的意思就是你已经成年了,已经满了十八岁了。

  而没满十八周岁的都是未成年,那么,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这不仅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是法律所不能容的,这是一种犯罪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不满14岁的女性同居发生关系,不管该女性是否出于自愿,以强奸罪论处,追究刑事责任。当然,讲话不能太绝对化,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也要例外情况。

   四、以夫妻名义与已婚者同居的。这一点一讲出来,很多人瞬间就脸红了,因为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重婚罪。可见,这个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非常常见。

  在生活中,更为普遍的是有很多出轨第三者的,给第三者租用或购买房屋,与其以夫妻名义相处甚至生育子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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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男生张某和女生小刘是在酒吧认识的,两个人认识了三天,喝了三次酒,在第3天的时候,两个人相谈甚欢,然后呢,就一起去到女生的公寓,聊天谈心,就在女生的公寓的厨房里面,两个人站着发生了性关系。

  就在他们正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女生的舍友突然来厨房拿东西撞见了这一幕,然后女生马上哭泣着向室友求助,说自己遭到强奸,要求舍友一起把男生制服送到派出所,就这样案发了,公安机关将男生扭送到看守所,然后对他进行审讯,要求男生交代究竟是强奸还是自愿,为什么要强奸女生。

  焦点问题

  在这个案件当中的发生性关系的姿势比较特殊,是站着发生的,男生认为,这明显就是自愿的嘛,如果不自愿的话怎么可能站着发生性关系呢?

  女生自认为这就是强奸自己,当时不愿意,没办法遭到了胁迫,女生身材矮小,男生身材高大被制服了。

  那么强奸还是自愿,本案当中该怎么认定呢?站着发生性关系是否都是自愿的呢?站着发生性关系也可能是强奸吗?

  案例分析

  首先,从法律上来说,只要是男生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和女生发生性关系,就是强奸,而不管两者采用了什么样的姿势,什么样的体位,所以,两个人即使是站着发生的性关系,只要男生采用了强制手段,那么女生也可以控告男生强奸,追究男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但是,根据常理常情生活常理,一般来说如果女生不自愿,那么男生是不可能和女生站立着发生性关系的,所以,一般来说,如果是站立发生性关系,那么这大概率都是自愿的。

  在这个案件当中裁判者也是认为,男生说的是有道理的,男生认为那个女生是在夜场认识的,然后两个人就相约去了女生的家里,准备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情出自愿,事过无悔,本来都很好的一件事情,但是知道在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当中,女生的室友撞见了这不雅的一幕,于是,女生就改口说自己遭到了强奸。

  裁判者认为,从事发当时的两个人的姿势,性关系发生的地点是在女生的家里公寓的厨房等各种情况来看,站着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表明男生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也没有证据表明女生不自愿,所以,认定男生构成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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