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辩律师讲拘传的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日期:2021-05-24 阅读: 关键词:拘传,上海刑事律师顾问,上海刑辩律师

  上海刑辩律师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上海刑辩律师讲拘传的对象要符合哪些条件

  拘传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在其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时,人民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到庭。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被告,指被告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和明辨是非责任,如追索抚恤金和劳动报酬案件等。

  在执行程序中,适用拘传措施需具备以下条件:

  1、拘传的对象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

  从执行实践来看,下列几种。情况通常被认为是“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

  (1)被执行人主张无履行能力,但没有举证又没有说明理由,而执行法院查明其真实情况的;

  (2)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确切证据,被执行人又不提供证据和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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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执行人非法转移、隐匿已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和其他人发觉的财产,拒不说明财产去向的;

  (4)被执行财产被毁灭、损坏,其价值不足清偿债务,又不说明原因的;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被毁灭、损坏的又不说明原因的;

  (5)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而不说明债务人及数额的。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传唤的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只经一次传唤不能适用拘传。传唤的方式必须使用传票,少于两次的传唤,以及两次口头传唤或一次口头传唤、一次传票传唤的,均不得适用拘传。上海刑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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