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刑事犯罪律师解释刑事和解应该具备的条件

日期:2021-05-12 阅读: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事和解律师,上海刑事犯罪律师

  上海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3.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应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进行。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只能适用轻罪案件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案件。学者认为,以上观点均过于保守。刑事和解的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综上所述,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法律依据:

  第二百七十七条法规:

  这条法规中写到如果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人在犯罪以后真心的向被害人进行道歉与忏悔,并通过赔偿、道歉、忏悔等方法获得了被害人的原谅,造成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是可以刑事和解的,如果被告人是因为民事纠纷造成的违反刑法方犯罪行为的话,是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被告人是因为涉嫌渎职而导致的过失犯罪行为有可能被法院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告人后犯罪嫌疑人在五年内有其他故意犯罪案底情况的话,双方是不能达成自愿和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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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七十八条法规:

  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反映愿意刑事案件和解的话,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单位应该对该案件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进行调查,情况属实后当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意见作出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法规则: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自愿和解刑事案件,那么当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说明双方自愿和解的意向,再由人民检察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件进行从宽处理的判决,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社会影响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判处刑罚,只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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