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集资诈骗案好律所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大量非法集资。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手段非法集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个。
构成要素。
(a)目标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本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资源和生产要素。但生产者和经营者自有资金有限,因此时不时的集资就成了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犯罪行为,称为集资,实际上是诈骗,开始滋生蔓延。这种集资诈骗以欺骗的方式欺骗公众,不仅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干扰了金融机构储蓄和贷款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投资者对融资活动过于谨慎,甚至向金融机构融资,可能会产生不信任,影响经济发展。
(二)客观要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必须通过诈骗进行大量非法集资。构成本罪人应当符合下列客观条件:
1、必须有非法集资行为。
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为一定目的筹集资金或集中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不被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集资,是本罪的本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应当认定为欺诈非法集资:(一)集资后携集资款潜逃的;(二)募集资金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而是被擅自挥霍、滥用,致使募集资金无法返还的;(三)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承诺募集人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的高收益率。
2.集资是靠欺诈实现的。
所谓利用诈骗,是指行为人编造谎言,捏造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资金。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利用欺诈手段非法筹集资金,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和盲目的投资心理,利用市场经济下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不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如果某些行为者谎称自己的集资行为已经得到政府领导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有时甚至伪造相关批准文件,骗取公众信任;有的大肆发布虚假广告,造成大众投资获利心理;有的打着控股集体企业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以经济效益好、分红丰厚为诱饵;一些虚构的企业或者实际不存在的企业计划。只要行为人采取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就是以欺骗手段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
3.诈骗非法集资必须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由故意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分子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所谓挪用,包括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归非法筹集资金的个人控制,也包括将非法筹集的资金归单位控制。一般情况下,目的是将非法筹集的资金所有权转移给自己,或者随意挥霍,或者在占有资金后带着钱潜逃。
三。
罪与非罪的界限。
1、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样的目的,他的行为属于一般的集资和借贷。即使行为人为了获得集资款而夸大了返还集资款的条件,并且集资后因经营不善或市场因素变化造成损失而无力支付集资款本息并引起纠纷,也只能作为债务纠纷处理,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2.集资诈骗的数额。数额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四个。
无罪抗辩及相关案例指南。
无罪抗辩要点1:金额不符合立案标准。集资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集资金额未达到刑事立案可追溯标准的,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视为犯罪”。
判例指南: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陕刑字第315号]
无罪论2:被告人没有逃逸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目的要件缺失。
案例指南: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罚37号]
无罪辩护点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单位意志,违法所得不受单位控制。
判例指南: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刑初字第39号)]
无罪质押4:被告人是普通会计师,不是单位行政人员,不直接参与非法集资过程,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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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抗辩要点五:提供善意的行为不能视为“为非法集资进行宣传”的行为,有亲属关系的共犯必须对亲属关系和行为力作出实质判断,才能得出不符罪的结论,否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判例指南: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3)建兴龚楚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