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也可依生活经验,猥亵成立!

日期:2021-08-13 阅读: 关键词:猥亵,上海刑事律师咨询,上海劳动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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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柏光是辉煌公司货仓主管。

  王仪琳是田柏光下属,是劳务派遣员工。

  2018年3月20日傍晚,王仪琳情绪激动向派遣公司反映,称在辉煌公司遭到上司田柏光强行猥亵,随后,派遣公司派员前往辉煌公司,陪同王仪琳本人及家人(包括王仪琳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辉煌公司人事部相关人员反映情况。坐下来不久,警察就到公司,并带当事人回派出所做笔录。

  公安机关出具证明,2018年3月20日王仪琳拨打110报警称当天15时55分许,被主管田柏光叫到厂内的—个杂物房猥亵。民警将田柏光带回派出所审查,田柏光不承认有猥亵王仪琳的行为。派出所受理为王仪琳被猥亵案侦查(行政未破案件)。

  2018年3月22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鉴于2018年3月20日下午19点左右,王仪琳投诉田柏光该日下午16点左右对其进行性骚扰,目前警方介入调查中,鉴于该案件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故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关系。

  田柏光不服,申请仲裁。

  仲裁委裁决公司向田柏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6761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提交了监控视频(光盘)、视频截图、文字资料、犯案现场照片,拟证明田柏光对货仓女员工王仪琳实施性骚扰行为,女员工王仪琳称遭受田柏光猥亵及意图强奸的现场确实为一间无人且密闭的小货仓,且田柏光在工作上没有必要带王仪琳前往该货仓的事实。

  公司提交测谎鉴定申请书,请求对田柏光进行测谎。田柏光不同意测谎鉴定。

  一审判决:公司主张田柏光猥亵女员工王仪琳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认定该事实成立

  一审法院询问田柏光没有对王仪琳实施猥亵行为,王仪琳为何向派出所报案,田柏光对此回应称因为王仪琳向田柏光借钱,听闻王仪琳要离职,在见到王仪琳的时候就要求其返还借款,王仪琳拒绝返还,所以王仪琳很大可能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构陷田柏光,并主张田柏光向王仪琳的借款数额是微信转账110元、现金300元。

  一审法院告知田柏光,是否坚持不做鉴定申请,田柏光表示不做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关键是判断田柏光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公司女员工王仪琳的行为。

  其一,派遣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反映该公司派员前往辉煌公司,陪同王仪琳本人及家人(包括王仪琳姑姑、男朋友等人)找到公司人事部相关人员反映情况;派出所的证明可以反映王仪琳事发后向派出所报警;以上证据可以印证事发当天,王仪琳告知家人及派遣公司被田柏光猥亵的情况,如田柏光不存在猥亵行为,则王仪琳置自身名誉、情侣关系和社会评价不顾,且甘冒报假案被追责风险,而告知家人、男朋友及报警的行为明显有违正常人的行为习惯和社会一般常理。

  其二,田柏光主张王仪琳为何向派出所报案的原因是王仪琳向田柏光借钱,田柏光听闻王仪琳要离职就要求王仪琳返还借款,王仪琳拒绝返还,所以王仪琳为了逃避债务而构陷田柏光,但田柏光借给王仪琳的借款为400元,且事发后不久王仪琳即从田柏光处离职,为400元借款而劳师动众构陷田柏光且放弃在田柏光处继续工作的机会,明显有违常理。

  其三,田柏光主张王仪琳污蔑田柏光,但没有证据证明,田柏光对此亦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举证双方存在其他矛盾的证据,田柏光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其四,公司提出进行测谎鉴定,田柏光本可以进行测谎鉴定以证自身清白,且测谎鉴定结果如果有利于田柏光将可能导致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的后果,但田柏光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明显有违常理。

  其五,民事案件实行高度盖然性原则,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的审查判断之结果,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即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的,即便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也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该证明标准不同于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更高程度的证明标准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故即便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显示为行政未破案件,亦不影响本案民事诉讼中对相关事实的认定,故对公司的中止审理的申请,一审法院不予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田柏光猥亵女员工王仪琳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关系是合法解雇,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法院判决如下:确认公司无需向田柏光支付经济赔偿金166761元。

  提起上诉:冤枉啊!我没有猥亵女下属,纯属诬陷!

没有证据也可依生活经验,猥亵成立!

  田柏光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仅以我没有同意测谎为由,认定我对王仪琳实施了猥亵行为,违反了关于认定事实的证据规则。

  因我刚找到新工作,不便请假,也不便让新的用人单位知悉本案,故一审时没有同意测谎鉴定。我在派出所的询问中详细陈述了当天事情的经过,在小货仓内的时间只有约4分钟,整个过程非常简单。且测谎鉴定不可避免地对我的新工作产生影响,增加其诉讼成本,且测谎鉴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基于以上原因,我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测试。

  2、是否存在猥亵的行为,是行政机关案件中公安机关处理的职能,一审在未有公安机关认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我存在猥亵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3、一审开庭时,我已经当庭展示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表明了借款一事。反而王仪琳在公安机关对其作询问时,并未提及借钱一事,可见其存在不诚信的行为。王仪琳原计划离职,正是因为听说其要离职,我要求王仪琳还款,但其并未同意,并非王仪琳为400元借款而放弃工作机会。

  4、我与王仪琳的沟通中从未涉及性的内容,我亦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当时事实经过是,在2018年3月20日下午,仓管员因提前完成了工作任务,因此将多余的人力王仪琳调给我进行新的工作分配,我在带王仪琳去原材料仓库的路上,看到公司需要的塑胶蓝色卡板,因此要求王仪琳协助搬运暂时放置在辅料仓,进入辅料仓后,我问王仪琳何时还钱,但王仪琳并无还钱的表示,因此我要求其出具借条,但其不同意,共计约2、3分钟左右,王仪琳即离开了辅料仓。事后王仪琳与其男友一起过来威胁我,我从未与王仪琳有身体接触。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二审判决:虽然公安机关尚未作出定论,但该事件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据此解除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因王仪琳投诉田柏光对其进行性骚扰且公安机关对此介入进行调查,虽然公安机关对于田柏光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公司女员工王仪琳的行为尚未作出定论,但该事件的发生必然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也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田柏光经济赔偿金。一审对此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田柏光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顾日常生活经验,凭空认定我对王仪琳实行性骚扰,无视王仪琳的虚假陈述。法院完全偏袒了公司一方,严重背离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司应支付赔偿金180400元。

  高院裁定:一、二审法院认定田柏光存在猥亵女员工王仪琳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广东高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公司应否向田柏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要是判断田柏光是否存在猥亵或性骚扰公司女员工王仪琳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根据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派出所的证明等证据,并结合田柏光一再拒绝进行测谎鉴定和田柏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事实的情况,一、二审法院认定公司主张田柏光猥亵女员工王仪琳的事实,符合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具有较高可能性,进而认定公司解除与田柏光的劳动关系并未违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驳回田柏光的再审申请。

没有证据也可依生活经验,猥亵成立!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共同的地方有:

  1、都属于性侵类的犯罪;

  2、都采取了强制的手段与方式,或是利用了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或不能反抗之际进行的一种性侵害;

  3、都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

  4、都对被害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强奸罪和强制猥亵罪也存在较大的不同,其不同的地方有:

  1、强奸罪的目的是要发生性关系,而强制猥亵罪的目的则是除发生性关系以外的为刺激性欲而采取的性侵手段。强制猥亵罪所采取的性侵手段五花八门,简单来说,就是除直接发生性关系以外的所有性侵方式都属于强制猥亵的范畴。

  2、强奸罪仅限于男性对女性,而强制猥亵罪则不区分性别,可以是女性对男性,也可以是男性对男性。

  3、强奸罪的主体只需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而强制猥亵罪的主体则需要年满16周岁,两者的刑事责任年龄不同。

  4、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为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和未满14周岁幼女的身心健康权,而强制猥亵罪侵犯的的客体为人的性自由权,包括忍受性权利的自由选择权,对他人性的厌恶感、羞耻感等性权利。

  5、强奸罪的量刑更重,一般情形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而强制猥亵罪的一般情形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情形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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