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西路律师答疑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情形

日期:2021-12-22 阅读: 关键词:建国西路律师,再审审查,

  请求再审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救济方式,只有法定再审事由存在的问题,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再审,因此,必须了解哪些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建国西路律师归纳出5类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现将其分享,以供参考。

 

  一、是违反层级管辖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级别管辖不属于法定再审请求的事由。
 

  二、是诉讼费用的承担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李世能,盈江阿诗玛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保全费用的负担问题。诉讼费承担问题不属于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根据交纳诉讼费用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申请费包括保全申请费;在上述情况下,保全费用是指保全申请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三、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

  关于陕西森茂健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广柱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鉴定费用负担问题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鉴定费的负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依职权作出的决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故本院不予审查。

  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诉讼期间的鉴定、公告、勘察、翻译、评估、拍卖、出售、依法发生的储藏、保管、运输、船舶监督等费用,人民法院依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当事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或单位支付款项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建国西路律师答疑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情形
 

  四、是审理期限问题不属于法定的再审理由。

  兰州新区嘉伯文化开发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审限问题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该案双方均申请鉴定,原审期限虽已超过法定审理期限,但已获批准。而且原审查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中规定的请求再审的事由,因此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不支持。

  此外,再审被告未提出已过法定再审期限抗辩的,人民法院可否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期限;根据(最高院公报第2019年10期)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再审期限;江苏金厦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中的观点与案件事实一致。

  建国西路律师上述情况虽可归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但仍适用于其他非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五、违反管辖权的排他性规定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

    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规定,案件所涉不动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应当管辖。该案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位于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林-至独贵塔拉段,因此,本案应由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初审、二审法院并不是案件涉及不动产的法院,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对适用的解释》的规定,本案一,二审法院没有管辖权。

     
 一、二审法院如无管辖权,应依法移交管辖法院审理,原审法院未移交,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了应当再审的程序错误,包括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疏忽或超越诉讼请求,违法缺席审判,审判组织不合法,审判员应当回避、不回避等剥夺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不符合审判基本原则,并可能导致不公正审判结果的程序错误。设立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权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的方便,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它经常涉及到建筑物工程成本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问题,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将该合同纠纷的管辖范围参照不动产纠纷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法院专属管辖。以上专有权规定并不涉及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审判基本原则、公正听讯等价值考量,违反该规定导致的程序错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程序错误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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