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龙华律师讲离职证明属赔偿保险金要点

日期:2021-11-06 阅读: 关键词:徐汇龙华律师,失业保险金,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离职证明属赔偿保险金要点

  上海市徐汇区龙华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4042号一审判决X公司向韩某开具离职证明、支付韩某失业保险金1760元。韩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X公司支付其未依法为韩某开具离职证明导致的韩某失业保险金损失(月度计算标准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90%【粤人社规[2018]12号】,计算期限为2018年7月4日至X公司开具合法离职证明并交予韩某之日止)。

  二审期间,韩某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

  (1)电子邮件,证明韩某提前告知X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X公司开离职证明。

  (2)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直至2020年2月27日微信沟通中X公司的人资总监依旧以接受调解为前提,再配合后期的离职证明开具和背景调查,主观刻意造成韩某不能入职其他公司的客观严重后果。

  (3)入职邀请函,证明X公司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提供离职证明,造成韩某一直不能入职其他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韩某的实质工资损失理应由X公司依法承担。

  (4)社保缴纳清单,证明韩某从2006年开始缴纳失业保险且已连续超过12年,根据社会保险法46条,依法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为24个月。

  (5)、(6)上海人社/粤人设公告,证明广东省和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由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

  (7)深人社规(2018)11号,证明上海市2018年7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徐汇龙华律师讲离职证明属赔偿保险金要点
 

    律师整理法规要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根据《上海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的,可以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本案员工非本人意愿离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向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不能合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就此向员工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2017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2018年8月1日开始调整为2200元/月,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在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根据上述数据,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失业保险金47457元【(2130元/月×1个月+2200元/月×23个月)×90%】。

 

  法院最终判决情况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开具离职证明以及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损失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根据《上海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及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导致劳动者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满十年的,可以领取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本案韩某非本人意愿离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X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不向韩某出具离职证明,导致韩某不能合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就此向韩某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2017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130元/月,2018年8月1日开始调整为2200元/月,上海市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在2018年5月1日后调整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根据上述数据,X公司应当向韩某支付失业保险金47457元【(2130元/月×1个月+2200元/月×23个月)×90%】。原审法院对此计算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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