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定向传承的过程当中,经由过程遗言指定继承人或向特定关系人遗赠,和经由过程购置保险并将特定关系人指定为受益人,都是主要途径。接下来请看上海律师免费咨询网的详细讲解。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无关部分根据法定承继办理。这意味着,经由过程遗言传承财产时,如遇到传承工具不测(先于财产传出者——遗言人)身亡事情,所触及的财产按法定承继处理。这种规则,实际上将遗嘱继承和遗赠均阻挡于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之外。由于《继承法》并未明确区分指定受益人为数人和一人的情况,这使得在同一个遗产地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数人时,如有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相应份额一般会被按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法院通常会以文义解释作为此规则的适用基础)。
但《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且没有其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按照《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将于2015年12月1日开始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法〉多少问题的说明(三)》更是进一步细化了,当指定受害人为数人且其中部分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应如何在其他受益人之间分配。
这两者的差别,举例言之:李老板盘算将1千万元家产均等地传给本人的两个孙子李将来和李来日诰日,并把财富的本质转移时候定于本人百年以后。在一般情况下,李老板特地就此订立遗言,或购置以本人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并在此中把两个孙子列为共同受益人,都可以完成这一目标。但假如产生不测,此中一个孙子李来日诰日先于李老板去世,则二者会有较大的差异:在遗嘱传承的模式下,其中500万将在李老板去世时作为李老板的遗产处理,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李老板的配偶、子女、父母)获得;在保险传承的模式下,该500万元(暂且忽略两种传承方式在成本及保增值等方面的差异)会直接归另外一个孙子张未来。
这类差别,异样存在于指定受益人丧失资格的情况。
对分歧的财产传出人而言,这类差别的意思是不一样的。财产传承业余人士在供应相干办事时,遇到财富传出人有将特定财产同时指定数人为受益人的意愿,应当准确地向当事人告知这一差异,供当事人做决策时参考。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遗产中的无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言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遗言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遗言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言人死亡的;
遗言有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遗言未处分的遗产。
《中华国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二条 投保人或许被保险人指定数工资受益人,部分受害人在保险变乱发生前死亡、放弃受害权或许依法损失受害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害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
(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
(四)约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上海律师免费咨询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